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煤矿企业:

  

  为保证煤矿遇老空时的采掘作业安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起草了《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现征求各单位意见。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反馈意见可以书面或WORD邮件形式;山东局各处室可发送至OA邮箱)。

  

  联系人:韩延晟,联系电话:0531-85686180;

  

  邮箱:yshhan@126.com

  

附件: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抄送:省能源局。

  

  本局:局领导;各处室。

  

  附件

  

  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的安全防范,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的安全防范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空巷,是指已经报废的井筒、巷道、硐室。

  

  遇老空,是指受老空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接近、揭露、通过空巷或接近采空区、老窑。

  

  接近老空(空巷),是指采掘工作面形成的超前支承应力及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波及区域内有老空(空巷)或老空(空巷)应力集中、积水、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等影响到本采掘工作面。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一般不得穿越采空区、老窑;确需穿越的,应由煤矿上级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采空区、老窑的,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封闭揭露区域、撤出人员,并调整采掘部署。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揭露和通过在用巷道、硐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应坚持“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的原则,严格落实老空探查治理管理责任,坚决做到不研判、不探明、不治理,不得采掘。

  

  第二章  老空情况探查和探查安全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在制定作业规程之前,应对影响采掘安全的所有老空进行调查。受老空影响的,应分析老空的长(深)度、倾角、断面尺寸、积水、有害气体、支护、顶板冒落、围岩条件和应力集中区的范围、强度等情况;施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调度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形成勘察会诊意见。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前方空巷有积水或受采空区、老窑积水影响的,巷道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采之前,应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出具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评价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条 老空超前探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预测的老空水压,至少在距老空30m以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物探、钻探方法查明老空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开采巷道系统形成后,应首先查清工作面范围内的空巷和周边老空情况。

  

  第三章  接近老空时的施工安全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前,应根据采掘工作面老空调查探查资料、采掘时空关系、现场勘察会诊意见,制定遇老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风险研判、超前治理及防冒顶片帮、突水、冲击地压、瓦斯、火灾、窒息等内容,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煤矿应积极应用数值模拟等方法,研究确定采掘工作面与空巷间煤(岩)柱临界安全宽度、合理的支护方式及注浆加固、充填体强度等重要参数,指导过空巷施工设计。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松软或围岩较破碎的空巷时,围岩破碎区外延至少5m范围内应进行注浆加固,并采用撞楔法等超前控制顶帮。

  

  第十三条 有冲击地压风险的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要充分分析采动超前支承应力和老空应力集中的叠加影响,加强冲击危险性监测,采取加密钻孔等预防性卸压措施,降低应力集中程度。

  

  第十四条 老空有积水的,在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之前的安全距离外,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至五十一条和探放水设计疏放老空积水,探放老空水严格执行“三专”规定。

  

  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允许采用钻孔放水法。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孔放水前,必须预估积水量,根据施工区域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期间应设专人监测水量、水压、水质,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放水、撤出作业人员、并报告调度室;疏放水完成后,必须进行放水效果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五条 老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疏放老空水时应加强监测和防控,制定防火措施,超前注浆、注氮或喷阻化剂等。疏放老空水后应当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漏风。

  

  第四章  揭露空巷时的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在揭露空巷时,必须将无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井下矿级带班负责人、安监员、瓦检员现场检查,确定空巷无水、火、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空巷后,应对空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与此前的调查、探查结论进行对比,如与预报情况明显有差异的,需完善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合理性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空巷,应立即停止作业;制定过空巷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空巷有瓦斯积聚的,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进行排放。

  

  第二十条 空巷有高浓度惰性气体或氧气浓度极低的,在采掘工作面揭露空巷时,应采用控制风流的方法进行排除;排除前应报告矿调度室,并按指令进行排除,期间工作面范围内的空巷回风侧不得有人。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揭露空巷时,应从上部用小断面揭露。

  

  大断面掘进工作面过空巷围岩破碎区的,应采用台阶式施工组织方式,先掘上平台断面,完成顶帮支护后,再进行其余断面的施工和支护。

  

  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与空巷贯通后,应及时采用锚杆(索)和金属支架等联合支护方式加强三岔门区域的支护。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空巷前,应对采煤、运输等系统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修,避免过空巷期间因机电故障影响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在揭露老巷前,应对工作面前方老巷塑性破坏区的顶帮,采用注浆、锚杆(索)梁、超前撞楔等方法进行加固,增强其完整性,防止片帮、冒漏。注浆加固应优先采用顺槽超前钻孔远距离注浆法。

  

  第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空巷时,应采用斜交或正交的方式,减少一次性揭露空巷的面积。工作面调斜角度,根据空巷的位置及宽度、长度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注浆时应优先选用无机材料,慎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并经矿长批准。充填作业中禁止使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施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必须加强支护,严格落实支护质量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在过顶板淋水和岩性松软、破碎的空巷时,应对围岩裂隙进行注浆封堵、加固,控制巷道顶板淋水,并设置导水孔引流泄水。

  

  第二十九条 超前注浆加固待掘煤岩体时,注浆孔应呈放射状布置,钻孔终点应覆盖锚固圈2m以上。注浆施工时,先注顶板,再注两帮,最后注底板。采用多圈布孔时,先注内圈,后注外圈。

  

  掘进工序应滞后注浆工序至少12h以上,必须满足浆液充填、凝固时间。掘进时应缩小循环进度,除正常支护外,还应采用金属支架和金属网等进行联合支护。

  

  第三十条 采用撞楔法时,应缩小循环进度,并快速及时进行支护。应利用长钢管、长锚杆等沿巷道外轮廓线插入前方破碎煤岩体中,撞楔钢管一端在支护棚体上、一端在煤岩体中,中间为正常掘进、支护空间,始终预留至少一架棚的距离。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巷道过空巷段,应及时在巷道两侧的空巷施工密闭,墙体厚度不低于0.8m。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过空巷发生局部冒顶时,应立即撤出掘进工作面冒落区以里的所有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对冒落区进行封堵、充填、加固,并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过空巷顶板下沉明显、离层超限和锚杆(索)破断、支架变形严重等情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设置警标,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掘进巷道过空巷期间,应进行围岩控制效果检验。应采用钻孔窥视等方法,对注浆加固效果和顶板离层进行检验和研判;过空巷区域应布置监测站,采用十字布点法进行巷道表面位移监测,采用顶板离层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过空巷30天内,每天对测站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定期进行数据整理分析。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过空巷施工安全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过空巷可采用恢复空巷区支护强度法或全部充填法。

  

  采用恢复空巷支护强度法的,应在采煤工作面揭露空巷、排放水和有害气体后,对空巷原有支护进行补强加固。

  

  采用充填法的,可采用粉煤灰基、高水基等充填材料。充填工作应在工作面接近空巷前按照充填设计方案完成相应施工,充填体应符合设计强度,且尽量不留未充空间。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过未充填的空巷期间应保持空巷内连续供风。不能采用全负压通风的,可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风量应能满足最低风速要求。此种供风方式不记为串联通风。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过空巷期间,应采取合理控制采高、减小循环进度、超前移架、超前固顶护帮等措施,应加大顺槽超前支护范围、提高超前支护强度。

  

  放顶煤工作面过空巷期间,空巷附近一般不进行放煤作业。

  

  第三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过空巷期间,液压支架应带压擦顶移架,用前梁及时控制架前端面顶板,加强液压支架工作阻力监测,保证液压支架接顶有效、工作阻力符合规定。

  

  空巷与液压支架支护高度存在错茬时,应及时进行填充背顶,保持支架有效接顶。多个液压支架共同揭露空巷时,应采取措施提高支架稳定性,避免大面积空顶。

  

  第三十九条 蹬空开采的近距离煤层采煤工作面,因底板破碎影响液压支架稳定性或工作阻力不足的,应对下覆采空区进行充填和底板加固。

  

  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过空巷期间,队长、安监员、瓦检员必须在作业地点进行巡查,禁止人员擅自进入空巷从事与加强支护无关的其他工作;确需对空巷加强支护的,需井下矿级带班负责人批准后,按照遇老空专项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煤矿应高度重视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的安全防范,严格按规定探查老空,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和方案措施编制审查。要加强过空巷评价分析,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等部门进行过老巷治理情况总结、通报。

  

  第四十二条 煤矿上级企业应将煤矿老空探查及遇老空治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重要内容,规范管控流程,加强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及上级企业严格落实遇老空安全防治主体责任。对遇老空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各阶段责任不落实的,严肃查处;对治理不到位冒险作业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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