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1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近年来,全国煤矿发生的典型水害、瓦斯、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事故,多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有关。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强化普查工作

  

  1. 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含大面积悬顶)、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等,煤层厚度变化及分层特征,顶板厚硬岩层、煤层顶板岩层结构与力学性能、巷道顶底板岩层分布与力学参数,地表河流、水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瓦斯富集区,煤层自燃倾向性、井下火区(高温异常区),古河床冲刷带、煤层风氧化带、火烧区、天窗等不良地质体,井田内油气井,可采煤层及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地层应力集中区、上覆遗留煤柱等情况。煤矿应当结合实际,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2. 明确普查重点。煤矿要根据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特点开展重点普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要查明影响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压)、水质和导水通道等。生产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要查明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积气状况等,以及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开采范围及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等情况,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符合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开展鉴定工作,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查明地层应力集中区、上覆坚硬岩层分布特征、上覆遗留煤柱、煤层厚度变化、孤岛开采等情况。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时,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各类煤矿要将未来5年内采掘接续规划区域作为普查的重中之重。

  

  3. 坚持物探、钻探相结合。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当遵循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探测目的,合理布置钻孔。鼓励“一孔多用”,钻孔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兼顾探查地质构造、岩层结构、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采空区及探放水等多项任务。应当采用多种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隐蔽致灾因素并做到相互验证,实现精细、准确探查。

  

  4. 保证普查质量。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普查治理报告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进行会审,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保普查治理质量。

  

  5. 合理划分“三区”。煤矿要应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规定分煤层合理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煤矿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灾害治理等无关的掘进作业。

  

  6. 实现地质透明化。煤矿要积极应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建立地测资料、技术资料和采掘(剥)工程数据库,利用数字孪生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实现地质资料实时综合处理、数字化自动成图、三维立体化仿真展示,推进地质透明化,为建设智慧矿山、透明矿山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体系。

  

  二、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7. 消除构造影响。对普查发现的断层、裂隙、陷落柱等地质构造,煤矿要超前采取预注浆等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对采掘作业的影响。对现有手段无法治理的地质构造或不良地质体,要合理留设隔离煤(岩)柱并经上级公司批准,无上级公司的应当聘请专家论证。

  

  8. 强化瓦斯抽采。煤矿瓦斯防治应当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结合矿井实际条件和采掘接续计划,超前采用地面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9. 全面治理水害。煤矿水害防治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突出先探后掘,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受老空水威胁矿井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带压开采论证和安全评价,存在突水威胁的要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矿井要采用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

  

  10. 加强顶板支护。煤矿顶板灾害防治要强化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和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有隐患后必须立即处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施工;煤巷、半煤岩巷采用锚网索、锚网喷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来压和巷道变形监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要采取注浆加固、加强支护等措施。煤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以高强度锚网索联合主动支护为主的巷道围岩稳定性控制技术。

  

  11. 深化火灾防治。煤矿火灾防治应当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查明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把入井电气设备、材料质量关,防止低质量不阻燃材料下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着火,严禁违规动火、违规爆破等行为,井下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12. 落实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要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优先采用区域预防措施。合理规划开拓部署、采场巷道布置、煤层开采顺序和采掘接续,优先开采保护层。大力推广小煤柱、无煤柱或负煤柱开采方式,探索应用地面高压水力压裂、井下超长孔水力压裂等区域卸压防冲方法。严格落实“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有关规定,以及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

  

  三、强化保障措施

  

  13. 配齐专业人员。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规定,配齐地质、防治水、防灭火、防突、防冲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探放水作业、防突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14. 保障普查资金。煤矿要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普查治理计划,保障资金投入,其费用应当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四、从严监督检查

  

  15.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中。要严肃事故查处,对煤矿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不齐全、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16. 严格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督办;发现煤矿开展普查治理不扎实、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督促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发现承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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