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9月9日消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发生多起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瓦斯等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防范煤矿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敢于动真碰硬,凡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将煤矿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完成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附原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发生多起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瓦斯等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防范煤矿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
三、组织形式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由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体组织实施;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档案,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各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一)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对采空区的普查治理,要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等;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2.对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的普查治理,要查明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开采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将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标注在相关图纸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完善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3.对断层、裂隙和褶曲的普查治理,要查明煤矿边界断层和井田内的断层,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查明煤矿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煤矿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
4.对陷落柱的普查治理,要查明煤矿内的陷落柱,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5.对导水裂缝带的普查治理,要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煤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顶水作业,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松散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若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在掘进、回采前,要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6.对地下含水体的普查治理,要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并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7.对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的普查治理,要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并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8.对地表水体的普查治理,要查清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地表汇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完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二)瓦斯地质因素普查治理。
1.查明煤矿和周边已知采空区、老巷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
2.查明煤矿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涌出的影响,初步查明主要构造区域瓦斯涌出情况和涌出量变化规律。
3.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瓦斯含量、压力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煤矿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编制瓦斯地质图。
4.对煤矿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掌握矿区及矿井瓦斯富集区,并按规定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三)火灾因素普查治理。
1.查明所有揭露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采取防自燃措施。
2.查明矿井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
3.查明井下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并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四)冲击地压因素普查治理。
1.查明局部高地应力集中区域、煤(岩)层潜在高冲击倾向性、未知煤(岩)层结构突变、地质构造、开采扰动(顶板来压和工作面“见方”)和情况不明煤柱(孤岛煤柱、在上覆煤柱下方及在下伏煤柱上方进行采掘、开采区域遗留采空区、空巷、残留煤柱等)等可能影响冲击地压发生的隐蔽致灾因素。
2.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采取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各地煤矿结合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普查治理的其他内容。
五、经费保障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煤矿企业承担,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作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二)强化指导服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煤矿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严格落实普查治理责任、时限和措施,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到位。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敢于动真碰硬,凡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将煤矿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完成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四)及时报送总结。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于2022年6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对各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煤矿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苗耀武,010-64463973、64464296(传真);电子邮箱:sgdcc@163.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