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该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和细则两大部分,共254条。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行政处罚的合理合法、主动公开、教罚结合等自由裁量原则;明确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从法理上解释了行政处罚幅度的量化,明确了罚款处罚的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判断;同一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提出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适用;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等。
同时,细则部分对安全许可和条件、采掘工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常见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归纳总结,共235条具体内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每一条违法行为,均明确列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适用条件”“实施主体”“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等五项内容,供执法人员参考执行,并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了需要注意的适用说明,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自由裁量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