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标志
管理主要依据标准变更的通知
安标国家中心〔2023〕53 号
各有关单位:
MT/T 1200-2023《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1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以下简称锂电池电源)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新版标准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锂电池电源的安标审核发放工作均按新版标准执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锂电池电源选用的锂离子蓄电池额定容量应不超过230Ah;
2. 监测通信系统用电源中锂离子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不超过60Ah,柴油机起动电源、机器人用电源及其它电源中锂离子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不超过100Ah,运输车辆用电源中锂离子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不超过230Ah;
3. 锂电池电源内的电池组额定能量不应超过74kWh。
二、对于按旧版标准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持证人,可自愿选择在本持证周期内是否按照新版标准申请变更。
三、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按持证产品备案技术文件确定的执行标准实施。
未涉及内容,按上述产品相关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与安标国家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宋占松,010-84263744,13261698233
电 子 邮 件 :aqbz@aqbz.org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