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近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对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出部署。有关事项如下: 一、完善协调整合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黑龙江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06〕52号)要求,对应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各级煤炭资源整合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快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予以公布,保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相对稳定,抽调、选定业务骨干,集中组织开展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以及建设过程监管和项目验收工作。采取牵头科室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集中会审,多点平行组织审查等办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量避免单一审查、业务部门按序轮流审查的方式方法。 二、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加快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抓紧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编制整合方案,并审查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整合方案初审。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整合方案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方案的可行性、开采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和井型规模等方面把好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资源整合矿山申请矿区范围是否与其它已设矿权存在重叠交叉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整合矿山同时需要增扩资源储量的,要符合增扩资源储量的有关规定。经市(地)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部门共同审查一致通过的整合方案,分别加盖两部门公章后以市(地)人民政府文件(一式三份)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办公室(省煤管局)。 (二)加快矿区范围划定和储量评审。资源整合项目申请人需凭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批文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矿区范围划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完成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矿山企业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应依法进行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送审等相关工作。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在收到《评审通知单》后,在30日内提出评审意见书,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备案材料后,20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三)加快整合方案(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查。申请人凭划定矿区范围批件、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整合方案等相关要件依次向县、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整合立项申请。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立即报省煤管局审批,省煤管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复核时间)完成批复。申请人取得省煤管局整合方案(立项)批复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日起20天内完成设计工作。省煤管局与黑龙江煤监局分别组织开采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分别批复。审查程序是: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7日内安排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在设计审查会后5天内根据专家组意见完成设计的修改完善工作,省煤管局在收到相关修改设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与设计审查程序相同。 (四)审批验收事项。一是省煤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开采设计审查,黑龙江煤监局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现场审查一并进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安全现状评价由安全验收评价代替;三是综合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现场审查一并进行。 三、明确工作流程,加强指导服务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总体工作流程是:整合方案受理→联合审查→整合方案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储量评审与备案→整合项目(立项)审批→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价款评估→颁发采矿许可证→编制开采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设计审查与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批准→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验收→综合竣工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为降低退件率,各级职能部门应加强企业各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提供和完善各项报件。 四、加快整合步伐,明确工作进度 2008年以后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要抓紧组织编制整合方案申报和审批各有关市(地)煤炭行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加强指导、有效服务、确保进度。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环节进度明确规定如下: (一)整合方案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已批复的整合项目,已申报整合方案没有批复的整合项目,2009年拟申报的整合项目进行整体统计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工作计划。抓紧组织上报整合方案,截至2009年6月30日省煤管局不再受理新上报整合方案。 (二)矿区范围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8月1日起不再受理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三)立项(整合方案)上报审批 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省煤管局受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立项)申请截止日为2009年8月30日。 (四)开采设计审查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开采设计(含安全专篇)初审工作,开采设计专家审查申请截止日为2009年11月31日。 (五)安全设施验收与发证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收到评价委托后15天内完成相关评价报告,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相关准备工作,黑龙江煤监局负责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截止日为2010年11月10日。 (六)综合竣工验收与发证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的联合试运转、预验收等相关准备工作。省煤管局负责的综合竣工验收的申请截止日为2010年11月30日。 五、其他要求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对整合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整合主体矿井抓紧上报立项工作,成熟一批及时上报一批。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开采设计审查。对无故不进行整合、有意拖延时间、不按上述进度开展资源整合工作的矿井,一律取消其整合资格,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