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印发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及省政府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小煤矿瓦斯治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陕西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陕西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及省政府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小煤矿瓦斯治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为确保全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王双明 刘云涛副组长:陈存德 高勤社 白 宏 高兴宏 成 员:黄安民 董 诚 李元中 李 林 赵化龙 陈朝辉 王山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 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明显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三、专项整治对象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省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采掘布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二)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 (三)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区域性防突措施为主,局部防突出措施为补充的防突措施体系。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五)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高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抽采和防突队伍。 (六)瓦斯基本参数。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和煤层鉴定及时等。 五、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和陕西煤监局统一领导,各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09年7月)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我省七厅局《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煤局发〔2007〕94号)、省瓦防办《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实施意见》(陕煤瓦防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煤瓦防办发〔2008〕2号)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及本方案,制定本区域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隶属关系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市属小煤矿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煤业化工集团所属小煤矿由所属矿务局(公司)组织审核,并报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集团备案。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2009年8月~2010年6月)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省煤炭局会同陕西煤监局,适时制定专家“会诊”方案,组织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陕西省煤炭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瓦斯防治专家,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韩城市星火煤业公司,陕西兰利煤矿,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煤矿、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鑫瑶煤矿、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彬县水帘洞煤矿、虎神沟煤矿,镇坪县大河煤矿等9处高瓦斯煤矿和韩城市燎原煤矿、兴隆煤矿、盘龙煤矿等3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煤业化工集团所属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所属矿务局(公司)组织“会诊”;其他小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会诊”。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管理、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省煤炭局会同陕西煤监局适时制定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省9处高瓦斯和3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由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其他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检查验收。省煤炭局和陕西煤监局成立督查组,对各单位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县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投入。各单位要用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资金,加大煤矿瓦斯治理配套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煤矿瓦斯隐患治理。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20号)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其它矿井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标准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按吨煤15元标准从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各单位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国债资金及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以确保本地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都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 (二)技术。瓦斯灾害严重地区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 (三)人员。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并明确具体岗位职责;要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提倡设立通风副矿长,实现技术与行政管理责任分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煤矿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存在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问题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瓦斯治理专题研究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瓦斯等隐患;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排放措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要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两巷的正常通风和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要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