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日21时30分,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3109工作面回撤液压支架过程中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9.01万元。
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东方红煤矿介绍
东方红煤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东南方向约19公里处,属乡镇煤矿,证照齐全,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
矿井属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所采3#煤层为Ⅱ类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无冲击地压和地热危害。
全矿在册职工237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8人,特种作业人员50人。
该矿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早班6时30分至14时30分、中班14时30分至22时30分、晚班22时30分至次日6时30分。
事故直接原因
在回撤3109工作面掩护架时,用于连接掩护支架的连接环被钢丝绳拉断,弹回的钢丝绳和连接环将站在绳道内的两名作业人员击中,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横山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考核制度(试行)》,驻矿安监员下井次数应不少于12次/月,驻矿安监员需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路线、当班带班领导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查阅人员定位系统显示,张丙龙(小组长)、王博、曹鹏3名驻矿安监员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3月下井检查共计8次,且未记录检查路线,自3月25日煤矿回撤工作面以来未对3109工作面回撤情况进行重点盯守。
事故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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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移交司法处理人员(2人)
(1)冯现忠,男,1975年3月出生,群众,综采队事故当班副班长,负责指挥2#回柱绞车(中部位置)作业。未履行工作职责,在未查看绞车绳道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即指令工人开动绞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何定平,男,1973年10月出生,群众,机电矿长、3109工作面回撤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机电科有关人员对绞车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进行管理,作为3109工作面回撤的负责人也未对该工作面回撤工作进行重点关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20人)
东方红煤矿(13人)
(1)许士超,群众,1989年6月出生,2#回柱绞车司机。在绞车绳道内有人的情况下仍违章启动绞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东方红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2)尚明瑜,男,1971年9月出生,群众,事故当班安全员,负责3109回撤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安全巡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安全监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议由东方红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吴春生,男,196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综采队工人,辅助综采队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当班跟班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跟班期间未对3109回撤工作面运输过程进行巡回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议由东方红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4)刘希新,男,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合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5)魏振龙,男,1976年1月出生,群众,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责综采队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作为综采队负责人对综采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绞车未安设声光信号、绞车司机未经培训上岗、无信号工等隐患未组织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建议由东方红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6)马金堂,男,1969年10月出生,群众,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员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不认真,对3109回撤工作面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76549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15309元。
(7)陶青松,男,1966年12月出生,群众,机电科负责人,主持机电科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回柱绞车使用、维护、管理相关制度,对回柱绞车的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79852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23955元。
(8)寇新峰,男,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技术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科科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80602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罚款20150元。
(9)张志强,男,1991年3月出生,群众,生产矿长、当班跟班矿领导。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综采队安全管理不到位,跟班期间未对3109回撤工作面进行现场重点盯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12621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33786元。
(10)刘瑞,男,198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全矿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及隐患处置不到位,未按规定安排专人对3109回撤工作面进行安全盯守,对安全科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56308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罚款14077元。
(11)李福文,男,1969年2月出生,群众,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技术管理存在漏洞,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走过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84880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罚款46220元。
(12)张飞,男,1981年9月出生,群众,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矿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机制不顺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东方红煤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60182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64073元。
(13)尚建军,男,1964年10月出生,群众,实际控制人、安委会主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机制不顺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撤销安委会主任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6352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65408元。
横山区工贸局(7人)
(1)王博,男,1997年12月出生,群众,驻矿安全监督员。未严格执行入井检查次数要求,在3109工作面回撤期间未到该工作面进行重点盯守,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回撤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曹鹏,男,1985年12月出生,群众,驻矿安全监督员。未严格执行入井检查次数要求,在3109工作面回撤期间未到该工作面进行重点盯守,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回撤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张丙龙,男,1982年3月出生,群众,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组长)。未严格执行入井检查次数要求,在3109工作面回撤期间未到该工作面进行重点盯守,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回撤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白成生,男,197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横山区煤炭矿山救护队副主任,负责驻矿安监员管理。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管理职责,对驻矿安监员督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申杭,男,198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横山区工贸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东方红煤矿包联干部。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不到位,联系包保工作开展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高云军,男,197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横山区工贸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到位,联系包保工作开展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7)张崇毅,男,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横山区工贸局局长。贯彻落实横山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措施不力,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分工不明确,存在交叉管理,权责不清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横山区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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