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11号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自治区能源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和验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反馈自治区能源局,逾期一律不予受理采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和验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10月12日
(联系人:张立其,联系方式:13314881563)
(电子邮箱:799923720@qq.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自治区能源局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关于印发<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煤炭规﹝2021﹞69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关于调整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企业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进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智能化对煤矿生产效率、安全水平等的提升效果。
第三条 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原则,智能化煤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少人或无人操作,主要生产系统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与远程控制。
第四条 本评估和验收办法适用于全区除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以外的所有生产建设煤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估验收程序
第五条 对井工煤矿完成年度智能化建设任务进行评估,评估范围:①智能化采煤工作面:采煤系统、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控系统;②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掘进系统、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六条 申请智能化评估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编制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具有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机构和专业人才。
3.编制完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自评估报告》,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
3.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
4.编制完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自验收报告》。
5.编制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建立了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机构和专业人才。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一年内未被检查出重大隐患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7.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 煤矿申请评估或验收前,应先由煤矿上级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自评估或自验收工作,无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评估或验收,并编写自评估或自验收报告。
第九条 各盟市煤矿智能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执法处负责审核煤矿企业智能化建设评估或验收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第十条 煤矿智能化评估或验收工作由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组织。评估或验收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煤矿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第三章 评估和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或验收时,由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成立评估或验收专家组。评估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验收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同一单位(集团)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若包含选煤厂验收时专家组成员应再增加2名,专家选取应执行回避制度,并签署专家验收承诺书。
第十三条 进行评估和验收时要注重实用效果,专家应现场检查系统运行情况。采煤或掘进工作面现场检查实时运行不少于1个工艺循环,至少核查连续2个月以上的系统运行数据,固定岗位无人值守通过调度系统进行检查,其他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评估或验收。
第十四条 专家组编制《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报告》或《智能化煤矿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煤矿概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评估或验收意见等,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智能化评估或验收各系统应满足《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见附件)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评估或验收。
第十六条 智能化建设煤矿评估和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布的智能化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盟市和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蒙古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应当每年对通过智能化评估和验收的煤矿进行动态检查;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动态抽查,督促动态达标。未能达到动态达标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煤矿调出智能化煤矿名单并进行通报和约谈,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或未能实现智能化动态达标的煤矿,应持续进行智能化建设,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智能化煤矿,可在1年后申请升级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内能安监字〔202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