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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耳海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2023-11-20

第一节 矿灯的领用与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科开具领料单领取。

第二条、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科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第三条、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及相关信息等。

第四条、矿灯由机电科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灯专锁、固定充电架管理,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第五条、矿灯与人员定位识别卡实行统一绑卡管理。

第六条、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七条、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电工处理或更换。

第八条、矿在灯房配备计算机,实行矿灯收发、考勤微机管理。

第九条、为减少矿灯人为损坏或丢失,实行矿灯押金管理办法,领取矿灯前,每盏矿灯需交押金200元。

第十条、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办理矿灯的配发和收缴手续,出具矿灯押金收据,矿灯押金交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矿灯押金的收缴和清退:

(1)职工入矿,持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矿灯领用手续。

(2)机电科设备组收到介绍信后,开具矿灯押金收据(一式三联),写明交款日期、交款人单位、姓名及押金金额等,一联(存根联)在设备组保存,一联(记账联)交财务付款,一联(收据联)由财务收款后加盖公章并由领灯人持此联到机电科设备组编号配灯。收据联由领灯人保管,作为矿灯清退的依据。

(3)配灯后,机电科设备组及时将配灯人员信息输入微机,进行微机管理。

(4)已配发矿灯的人员,由机电科设备组对照矿灯管理台帐统一出具收据连同矿灯配发人员名单一起交财务科,由财务科在月工资中扣除,并将矿灯押金收据联加盖财务公章后交给领灯人保管。

(5)因离职、辞职等情况需退还个人矿灯押金时,领用人必须交回矿灯、锁及钥匙等,并持劳资科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签批表》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清退,手续办齐后交机电科长签字,然后凭签批意见和收据到财务科清退押金。  

(6)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矿灯清退手续时,要认真检查矿灯及充电架完好情况,审验锁、钥匙、押金收据是否齐全,并根据审验结果签署是否全额退还押金的意见,无押金收据的不予退还押金,对锁、钥匙不全、矿灯不完好、充电架人为损坏的,要视情节轻重在押金单据及签批表上签署扣款原因及金额。

第十二条、所有使用矿灯人员进入矿灯房,不准在灯房吸烟及携带其它物品进入灯房。

第十三条、所有人员要爱护矿灯及矿灯充电设备。取、放矿灯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用力拉扯、强行扭转、插拔、敲打灯头和充电插头,如果造成矿灯、充电架或灯房设施损坏的,损坏部位按价值赔偿。

第十四条、下井职工取灯后,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发现问题应向灯房人员汇报,由灯房人员及时的进行维修和调换。严禁有问题的矿灯入井。因领灯人未检查矿灯完好情况而造成失爆和不完好矿灯入井的,后果由领灯人承担。对发现的问题矿灯,灯房人员必须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或处理,处理时间较长影响领灯人使用的,要给领灯人换发临时备用灯,并做好领退记录。

第十五条、取灯人员进入灯房若发现别人灯位有未上锁的矿灯应及时告知灯房人员或机电科。如私自将别人的矿灯和自救器拿走,按盗窃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放置到对应充电架灯位上充电,不准随意错号上架充电,否则,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十七条、矿灯上架时,要把灯头线挽好,先放置自救器再放置矿灯,并注意看清自己矿灯、自救器的挂放位置,不得占用相邻矿灯的挂放位置,影响别人正常挂放充电,放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矿灯充电时,应对准灯头插孔,顺时针旋转180度充电(红色指示灯亮为正常充电状态,充满电后绿色指示灯亮),并锁好后方可离开。如因充电架灯位未上锁造成矿灯或自救器丢失,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九条、外单位临时用灯必须持调度室或机电科开具的证明,并由开据领导签字方可到灯房领取,各级领导检查用灯一律由小澡堂管理人员统一到灯房领取。

第二十条、副总及以上领导用灯由灯房管理人员按编号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所有人员临时用灯都必须填写《矿灯临时领用、退还记录》,写明领取时间、领用事由、领用盏数、矿灯编号、借用人签字等,矿灯用完后,必须及时送还灯房,并在《矿灯临时领用、退还记录》上填写矿灯交还情况、交还人签字等。

 

第二节 矿灯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第二条、矿灯、充电架必须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管理责任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第三条、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

第四条、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

第五条、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

第六条、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未及时维修的,罚款50元/块。

第七条、矿灯丢失的,责任人按领用新灯程序补交费用(按矿灯原值处罚),按程序领用矿灯。

第八条、取灯钥匙丢失需补办钥匙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科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可补发新钥匙。

第九条、灯房管理人员必须对灯线上的人员定位识别卡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破损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罚款100/卡,对责任人罚款200/卡。

第十条、对升井后私自不交矿灯者,按每盏每天50元进行罚款。充电工不登记、不汇报未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充电工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升井的矿灯有损坏或红灯、灭灯等现象的,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灯房工作人员,由灯房维修人员填写到《矿灯维修记录》上,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灯房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的,对使用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维修记录本、矿灯报废记录本等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对填写不认真者,没处罚款30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矿灯编号,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五条、充电架只准放矿灯、人员定位识别卡和自救器,不允许放置其他物品,严禁将灯带穿在矿灯上。否则,一经发现,灯房人员及时清理扔掉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十六条、矿灯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立即向灯房挂失,并持所在单位开据的证明(加盖公章)到设备组及时更换新锁,每把锁20元,不经机电科设备组同意私自换锁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钥匙丢失后不及时挂失或更换新锁,造成矿灯、自救器丢失现象,使用人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严禁私自携带自配矿灯入井,否则一律按严重违章论处。任何人不得将私人矿灯放到充电架上充电,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没收矿灯。

第十八条、灯房工作人员要加强矿灯充电、维护、故障排查与处理等工作,保持灯房清洁卫生,保证矿灯充电质量,严禁红灯和不完好矿灯入井,确保矿灯完好率达到95%以上,防爆率达到100%,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不合格矿灯入井或影响职工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严重失职者加倍处理。

 

第三节 旧矿灯的报废

第一条、旧矿灯及充电架需要报废的,由灯房负责人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二条、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灯房负责人罚款50元/盏。

第三条、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灯房负责人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第四条、报废条件:

(1)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

(2)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

(3)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意外损坏,无法修复的;

(5)经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技术指标,但一次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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