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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份主要涉及煤炭行业政策回顾

2024-04-03   来源: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全国两会工作报告涉煤内容



2023年工作回顾:

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

能源资源供应稳定。重要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

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

2023年主要工作:

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制定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制造业投资较快增长。

分别推出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发展政策,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制定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政策。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4年主要预期目标: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左右。

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涉煤内容:

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社会生产力实现新的跃升。

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制定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数字化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做强做优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

完善重大风险处置统筹协调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属地责任,提升处置效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加大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

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胡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核查能力,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

深入推进能源革命,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作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

全国两会涉煤之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徽理工大学校长袁亮:支持在深部煤炭安全开采与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领先创新能力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多场耦合致灾机理、煤与瓦斯共采理论、瓦斯动力灾害防治、绿色低损害开采、深地原位实验等基础研究,打造深部煤炭安全开采与环境保护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毛:能源化工行业应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姜耀东:完善安全高效煤矿税收优惠政策,对安全高效煤矿实施税费减免、贷款和项目优选等优惠政策,鼓励安全高效煤矿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支持鼓励大中型煤矿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开采技术,积极鼓励小煤矿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建设,提高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煤矿达标率。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秘书长贾正兰:建议国家制定出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条例》,突破企业自提自用的局限,以法规的形式,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修复基金,引导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思路从“矿权”治理转向“流域”治理转变,以系统思维考量、以整体举措推进沉陷区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公司龙湖煤矿东一采区701采煤队班长杨会军:建议国家给予资源枯竭型城市和矿区更多财政、政策、资源配置以及产业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全国政协委员、北方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兼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李全明:建议通过加快推进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修订工作,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持续推进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系统性深层次风险普查和防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管用治理措施,化解深层次系统性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纤维新材料公司副总经理、生物降解新材料公司副总经理童明全:建议推动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利用,实现煤炭产业绿色转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建议加快推进绿色新型煤电建设,适当布局一批煤炭储配保障基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武强:建立由政府、企业、公众、社团等各方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健全绿色矿山企业信息公开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省地质院院长、民盟湖南省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寄华:建议进一步抓好湖南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晋城市市长薛明耀:建议国家层面支持晋城建立煤层气技术创新基地,打造煤层气交易中心,开展甲烷减排试点,在推动央企合作开发、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帮助,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贡献力量,为推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探路领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2024年3月6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制定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

(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

(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上中下游地区差异化分区管控,优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中下游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

(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

(八)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九)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加强监督考核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

六、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

(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八)积极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

  (三)推行源头控制。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应明确区域所需保护的含水层,充分论证煤炭开发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合理规划开采区域。可能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新建煤矿在设计时应根据开采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资源保护措施。在产和待产煤矿应严格落实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针对经批准的可开采区域,建设单位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科学制定可行的水资源保护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优化井田开采接续布局,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最大程度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促进减小矿井涌水量,有效保护地下水。推动煤炭和矿井水双资源型矿井建设、协调开采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合理选择治理工艺。深入开展可行性分析和环境影响论证,在确保技术工艺科学有效、安全可靠,环境影响可控和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考虑技术经济性,因地制宜选择治理工艺。华北型煤田煤层底板含水层影响区,推广采用超前区域治理、构造区局部注浆加固与封堵等技术,防控底板承压水进入矿井。西北、东北等煤层顶板砂岩含水层影响区,鼓励采用特殊开采工艺,推广含水层侧向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和隔水薄弱区修复治理等,减少主要含水层的地下水流失。西南岩溶含水层影响区,推广采用综合探查与岩溶通道局部注浆帷幕、地面落水洞回填等,改变井田局部范围内岩溶水系统补给条件,鼓励矿区岩溶裸露区构建地表植被生态系统,减少大气降水直接补给岩溶水系统。确需采用含水层疏放方式进行水灾隐患治理的,推广采用控制疏放技术,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保障安全、满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控制疏放水量。即将关停的矿井应进行闭坑前防治,评估预测矿井涌水量,通过采用减少补给、矿井回填等措施,预防控制酸性矿井涌水产生。

  (五)落实安全监管。强化煤矿矿井水“一矿一策”监管措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矿井涌水量监测设施、排水设施、防水密闭设施等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

  (六)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涌水量较大的矿井,在采取有效的矿井水源头治理的前提下,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鼓励在井下建设清污分流装置,进行源头分级处理和井下分质利用,将含悬浮物矿井水提升到地面进行规模化集中处理。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采空区过滤、反冲洗过滤、高密度澄清、重介速沉等井下处理方式,实现清水入仓,井下直接复用。鼓励使用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控制系统,提升矿井水处理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矿井水应急处理预案,建设和利用地面和井下应急水池(仓)或应急处理设施进行水质缓冲调蓄。

  (七)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应根据含盐类型、含盐量和总固体量,合理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宁东、蒙东可探索实施近零排放处理。鼓励将海水淡化技术应用于矿井水处理,推广利用膜浓缩、反渗透等脱盐工艺。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周边余热余能,或开发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采用光热蒸发、低温多效蒸发等热法脱盐,实现绿色节能脱盐。处理后的高盐废水应严格规范处置,可按照相关规范建设、运行地面蒸发塘进行处置,避免环境污染风险。鼓励结晶盐作为化工原料资源化利用,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结晶盐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贮存。

  (八)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对于酸性矿井水,推广采用井下预处理和地面深度处理工艺,减少长距离输送对管路和设备的腐蚀。含特殊组分矿井水,根据所含组分类型选择相应处理工艺,推进高氟矿井水定向高效处理,采用吸附法、沉淀法、膜法等除氟技术,推广分布式定向处理设备。以集中关停矿区为重点,加强酸性矿井水治理。对于偏远矿区闭坑后产生的酸性矿井水,在确保对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不产生影响的前提下,鼓励探索自然修复的方式治理。

  四、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九)加强矿井水配置。将矿井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煤矿所在地级市制定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规划和分年度方案,建设矿井水利用工程。加快建设矿井水输送管网,科学调配水量,优化配置生活生产生态水源。以水量比较稳定、分布较为集中的主要涌水矿区为重点,支持矿井水规模化处理设施和集中供水管网、联调联供管网等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严格取水许可,具备利用矿井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生产用水、生活杂用水不得开采和使用其它地表水和地下水。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重点产煤区域,建设用水项目时,应充分利用矿井水代替地表水。

  (十)生产和生活利用。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应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和生活杂用。推进水质较好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就地复用,作为井下防尘、冷却、配制乳化液用水。推进井上处理水分质供水、梯级利用,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矿井水深度处理后,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有条件矿区,可将满足使用水质标准要求的矿井水输送至工业园区、企业或周边城镇,作为生产用水和市政杂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矿井水建设水源热泵进行区域供热。

  (十一)生态和农业用水。北方资源型缺水地区,因地制宜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采煤沉陷区修复治理等生态用水。南方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矿井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可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和河湖湿地,做好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在黄土沟壑矿区,探索矿井水处理达标后调输到山顶高地自流灌溉林草的模式。在黄河中下游矿区,推广矿井水用于沉陷区人工湿地的生态修复模式,提升生态屏障效应。地下水超采地区,压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矿井水,在依法合规且科学评估矿井安全影响、区域水环境影响后,探索将矿井水深度处理且水质达标后进行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行性,并布设水量、水位、水质计量监测系统,相关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当地政府水资源监控平台。结合土壤盐渍化防治,鼓励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国土绿化。在黄河流域严重缺水地区,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牧区,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流域生态用水。

  五、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

  (十二)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矿井水统计、计量和监测体系,各有关涉矿区省(区、市)以市为单位开展矿井水统计摸底工作,夯实矿井水产生、处置、利用等数据基础。完善矿井水综合利用率统计机制,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生态恢复灌溉用水的水量,纳入矿井水综合利用统计。完善矿井水计量设施,推动在产矿井水排水计量监测和排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准确掌握矿井水产生量、利用量、利用方式和排放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强化计量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有损坏的计量设施。各厂矿应将矿井涌水量和取用量、新水取用量、地下水位、水质等实时数据与当地政府水资源监控平台对接传输,并与地下水监测体系充分衔接。各煤矿所在地级市要明确矿井水利用量、利用率目标和考核要求,将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煤矿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十三)健全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管控、非常规水源利用对矿井水的管理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制修订矿井水用于各领域的分级分质系列标准、技术规范,适时制定矿井水处理能耗、矿区地下水回补等方面标准,鼓励黄河流域九省(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区域特点,试点开展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发布创新性大型矿井水处理利用工程装备、核心技术产品及评价方法的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推动煤炭生产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构建煤炭行业环保信用监管体系。

  (十四)健全价税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矿井水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探索推进将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完善财金政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部署相关任务开展脱盐、多途径处置、综合利用等科技创新,支持建设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在煤炭行业建设一批矿井水处理先进技术装备应用重点工程。开展新型药剂、智能化监控、生态脱盐、可再生能源耦合脱盐、纳滤及其他新型分离膜等技术研究,实现高效能、低成本应用。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抓好指导意见实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水利部加强取水许可、配置利用、监测计量管理,生态环境部加强达标排放、水质监管,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强安全管理,国家能源局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矿区所在市县政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矿井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矿井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开展矿井水、矿井水排放水质、地下水位、水生态环境特征指标等的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健全地下水监测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国情水情教育,普及矿井水基础知识。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发挥大型煤炭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对矿井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使用意愿。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矿山安监局

2024年2月23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评估实施总体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后续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举措。评估成果须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确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涉及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部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非金属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不需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应结合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成果开展,原则上1年可以集中调整一次,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二、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五)精简优化规划审核事项。

  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

  (六)大力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

  加强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布局一批重大勘查开采项目,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在矿业权出让、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资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大型矿产资源企业发挥领军作用,整合资源勘查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一批大中型矿山,加快在建矿山达产达效,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区域内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办理。区域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应进行论证,不得影响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

  (七)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按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要求开展,优先将已划定的战略性矿产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优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勘查或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对应一个勘查或开采项目,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60%以上,保障整体勘查、规模开发。以下几种情形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已设矿业权变更;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项目;按要求无需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情形。

  (八)鼓励在集中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

  拟出让的砂石土采矿权,应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出让范围不得超出集中开采区范围,并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要求,引导砂石土资源规模化绿色化开采。拟出让砂石土采矿权范围未落在集中开采区的,应先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三、强化规划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系统应用,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九)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

  认真落实规划编制、审批、调整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汇交,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全面入库,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原则上规划发布实施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审批机关进行成果检查,检查通过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数据库报部,完成上图入库工作。规划调整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十)全面推进规划管理系统应用。

  加强规划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的衔接,推进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支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和共享服务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印发的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

2024年3月12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4〕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能源局,有关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构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满足技术迭代要求、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扎实组织开展煤矿智能化标准的研究及制修订工作,以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引领智能化煤矿建设、支撑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部署,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国能发科技〔2023〕27号)重点任务,构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满足技术迭代要求、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加快推动重点标准研制,持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全面提升智能化煤矿建设水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煤炭行业深度融合为主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结构合理、衔接配套、科学严谨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切实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全面提升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指导,统筹做好相关标准制修订计划分年度分重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坚持夯实基础,创新驱动。重点推进煤矿智能化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标准制定,加快科研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助力智能化新技术新装备在煤炭行业落地。

坚持急用先行,动态完善。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煤矿智能化重点和急需标准制定,实行动态更新完善机制,根据煤矿智能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标准体系进行滚动修订。

坚持国际接轨,开放合作。加强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煤矿智能化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国产煤矿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推动100项以上煤矿智能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快数据编码、通讯协议、网络融合、数字化平台、智能感知、新型装备、新能源应用、人机协作、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管理运维等重点标准制定,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分类明确、科学开放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满足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需求。

到2030年,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在智能化煤矿设计、建井、生产、管理、运维、评价等环节形成较为完善的系列标准,逐步引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煤矿智能化国际标准制定。

二、标准体系框架

综合考虑智能化煤矿建设周期和系统层级,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通用、信息基础、平台与软件、生产系统与技术装备、运维保障与管理5个标准子体系。其中,基础通用子体系为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底层,是其他子体系的基础;信息基础子体系、平台与软件子体系、生产系统与技术装备子体系涵盖煤矿智能化建设生产实践关键环节,是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的建设主体;运维保障与管理子体系服务于煤矿智能化建设关键技术标准,为装备和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本标准体系框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框架

三、重点建设内容

(一)基础通用。

基础通用子体系对煤矿智能化领域的基础共性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设计标准、评价标准4个部分。

1.基础标准,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煤矿智能化体系架构、煤矿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架构等方面标准。

2.通用标准,主要包括煤矿智能化设备通用要求与管理规范、煤矿电磁兼容要求、煤矿智能装备功能安全等方面标准。

3.设计标准,主要包括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智能化生产系统建设、生产保障系统建设、智能化选煤厂建设、智能化园区建设技术规范等方面标准。

4.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煤矿智能化验收评价标准、智能化质量评价、智能化效益评价、智能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智能化煤矿互联网应用成熟度评估等方面标准。

(二)信息基础。

信息基础子体系对煤矿智能化系统信息传输和处理所需要的基础设施进行规定,包括信息网络、数据标准、数据中心、信息安全4个部分。

1.信息网络标准,主要包括煤矿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组网与网络设备、联网与接入设备、通信联络系统、通信协议、物联网等方面标准。

2.数据标准,主要包括数据编码与标识、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资产目录、数据质量、数据共享等方面标准。

3.数据中心标准,主要包括智能化煤矿数据中心、云计算、边缘计算、云边协同管理等方面标准。

4.信息安全标准,主要包括煤矿智能化系统建设信息安全评估、信息安全防护、信息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分级定级、隐私保护等方面标准。

(三)平台与软件。

平台与软件子体系对煤矿智能化平台载体及应用软件涉及的架构、功能要求、开发管理等进行规定,包括地理信息平台、管控智能平台与煤炭工业软件、数据智能平台、算法智能平台与智能视频系统、数字孪生系统5个部分。

1.地理信息平台标准,主要包括煤矿地测数据管理、地理信息软件系统、矿井地质建模、矿井电子地图服务、地理空间数据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图与简报产品规范等方面标准。

2.管控智能平台与煤炭工业软件标准,主要包括煤矿智能化综合管控平台与煤炭工业软件的技术架构、功能要求、评估指标、应用管理等方面标准。

3.数据智能平台标准,主要包括煤炭企业和煤矿大数据平台通用技术、数据采集与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仓库、业务应用模型、数据服务与应用、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方面标准。

4.算法智能平台与智能视频系统标准,主要包括煤炭行业人工智能以及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涉及的应用平台架构、集成要求、软硬件产品、应用管理等方面标准。

5.数字孪生系统标准,主要包括煤炭行业建设数字孪生系统在参考架构、信息模型、设备模型、数据接口及全矿井数字孪生服务应用等方面标准。 

     (四)生产系统与技术装备。

生产系统与技术装备子体系对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和系统的设计、制造、功能要求、测试等进行规定,包括井工煤矿智能化系统与装备、露天煤矿智能化系统与装备、智能洗选系统与装备3个部分。

1.智能化系统与装备(井工)标准,主要包括智能地质保障、智能建井、智能掘进、智能开采、智能主运、智能辅运、智能通风、智能压风、智能供电、智能安全监控、智能灾害防治装备、智能矿压管理、智能供排水、智能水资源管控、智能辅助作业装备、煤矿机器人等方面标准。

2.智能化系统与装备(露天)标准,主要包括智能地质测量开采保障系统、智能穿爆系统、单斗—卡车间断工艺智能化系统、半连续工艺智能化系统、轮斗连续工艺智能化系统、智能调度系统、智能灾害防治预警、智能辅助生产系统及露天煤矿机器人等方面标准。

3.智能洗选系统与装备标准,主要包括智能生产控制、智能煤质检测、智能生产辅助、智能生产工艺、智能洗选筛分设备、智能储装运等方面标准。

   (五)运维保障与管理。

运维保障与管理子体系对智能化煤矿的生产运行、经营管理进行规定,包括运行维护、设备状态保持、生产管理、智能化园区4个部分。

1.运行维护标准,主要包括智能化矿井运维共性基础、信息网络平台运维、智能控制系统与装备运维、运行维护保障等方面标准。

2.设备状态保持标准,主要包括面向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的煤矿设备可靠性要求、设备故障诊断方法与系统、设备维修维护管理等方面标准。

3.生产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煤矿智能化人员能力、人才建设、岗位设置、柔性生产管控、现场作业流程管理数字化、安全风险管控等管理过程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等方面标准。

4.智能化园区标准,主要包括指挥调度中心、智能仓储与物资调度、园区智能系统、园区安防系统、生态治理等方面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牵头建立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工作机制,研究建立煤矿智能化领域标准化组织,在年度能源、煤炭行业标准立项中重点支持,统筹推进有关标准制修订。结合煤矿智能化技术发展水平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政策文件,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迈上更高水平。

(二)强化专业支持。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按照国家相关部署要求,跟踪分析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发展水平,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组织标准计划项目的技术审查、报批等,统筹推进煤矿智能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推动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推动成果转化。煤炭企业、煤机装备制造企业、相关科研机构要加快煤矿智能化技术协同创新,积极参与适用性较强的关键性、基础性煤矿智能化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总结固化煤矿智能化建设成熟经验,推动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标准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流活动,加速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双向转化,提升煤炭领域国际标准化影响力。

(四)加大宣贯实施。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矿智能化示范项目建设,强化相关标准宣贯实施。各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智能化发展实际,加大煤矿智能化相关技术标准宣传培训,支持煤炭企业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标准。有关行业协会要搭建上下游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多渠道广泛宣贯,引导煤炭行业在设计、施工、生产、运维、管理等环节积极应用煤矿智能化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规划〔20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

2024年3月18日


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基本原则

坚持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放在首位。持续巩固“电力稳定可靠、油气底线可保、煤炭压舱兜底、新能源高质量跃升”良好态势。保持能源生产能力合理弹性,强化储备能力建设,坚守安全生产底线,有效应对能源安全风险挑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能需求。

坚持积极有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深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落实双碳目标,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着力加强供需协同,强化系统消纳,保持清洁能源高质量较快发展势头。

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深入实施能源技术装备补短板、锻长板、拓新板,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强化优势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坚持以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发展活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深化油气市场体系改革,不断提高能源治理效能。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主要目标

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9.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稳产增产,原油产量稳定在2亿吨以上,天然气保持快速上产态势。发电装机达到31.7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9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  电能力持续提升。

能源结构持续优化。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天然气消费稳中有增,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9%左右,终端电力消费比重持续提高。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取得新成效。煤电“三改联动”持续推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取得新进展。

二、持续夯实能源保障基础

把能源安全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持续巩固提升油气产量,保持煤炭产能合理裕度,增加战略储备和调节能力,强化区域协同保障,筑牢能源安全保障的根基。

强化化石能源安全兜底保障。深入研究实施油气中长期增储上产发展战略。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推进老油田稳产,加快新区建产,强化“两深一非一稳”重点领域油气产能建设。有序推动炼油项目改造升级。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工程。加强油气管道保护。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推动已核准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建煤矿项目尽早投产达产,核准一批安全、智能、绿色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保障煤炭产能接续平稳,在安全生产基础上,推动产量保持较高水平。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加强煤炭运输通道和产品储备能力建设,提升煤炭供给体系弹性。

提升电力系统稳定调节能力。印发实施指导火电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煤炭、煤电一体化联营,合理布局支撑性调节性煤电,加快电力供应压力较大省份已纳规煤电项目建设,力争尽早投产。推动退役机组按需合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在气源有保障、气价可承受、调峰需求大的地区合理规划建设调峰气电。深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升配电网支撑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强化迎峰度夏、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警,“一省一策”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加大供应紧张和偏紧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优化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布局。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强化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政策措施。压实地方、企业责任,推动电力需求侧资源参与需求侧响应和系统调节。

提高区域协同保障能力。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能源规划落地实施,支持东北等地区能源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政策机制,推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陕北—安徽、甘肃—浙江、蒙西—京津冀、大同—天津南等特高压工程核准开工,加快开展西南、西北、东北、内蒙古等清洁能源基地送出通道前期工作。强化蒙东与东北主网联网,推进华北特高压交流电网向蒙西地区延伸加强,提升西北省间通道输电能力,建成华中特高压骨干网架。加快推进西气东输四线、川气东送二线、中俄东线南段、虎林—长春等干线管道建设。持续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三、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高质量发展

深入落实双碳目标任务,多措并举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优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以能源绿色发展支撑美丽中国建设。

巩固扩大风电光伏良好发展态势。稳步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动项目建成投产。统筹优化海上风电布局,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发展。做好全国光热发电规划布局,持续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在条件具备地区组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开展全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水电核电开发建设。编制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制定长江流域水电开发建设方案。有序推进重大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安全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建成投运山东荣成“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号机组、广西防城港“华龙一号”示范工程4号机组等。

持续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印发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落实到重点行业企业,以消纳责任权重为底线,以合理利用率为上限,推动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绿证全覆盖和应用拓展,加强绿证与国内碳市场的衔接和国际认可,进一步提高绿证影响力。修订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持续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提升试点工作。研究光伏电站升级改造和退役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抽水蓄能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深化能源利用方式变革

适应经济社会清洁化、低碳化发展趋势,加大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替代力度,协同推进能源产业节能减污降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持续推动重点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深入推动交通用能电气化,持续优化城市、公路沿线和居民社区充电网络,加大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创建一批充电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探索开展车网双向互动。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因地制宜推进超低排放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和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逐步发展电力、工业余热、核能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推动具备条件的清洁供暖项目稳妥有序实施。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推动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发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转型发展。

强化能源行业节能降碳提效。持续推进煤炭开发节能降碳,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大力建设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示范项目。继续实施煤电“三改联动”,稳妥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探索火电掺烧氢、氨技术,强化试点示范。加强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炼油企业的用能管理,开展炼油行业节能降碳典型案例汇编,引导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能效。推进煤炭、油气行业与新能源融合发展,降低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支持煤制油气项目与新能源耦合发展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规模化示范应用。加大能源资源与伴生矿产协同开发技术研发力度。

加快培育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跟踪评价,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产业进步。编制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氢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稳步开展氢能试点示范,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拓展氢能应用场景。稳步推进绿色清洁液体燃料发展,有序推动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抓好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推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施低碳零碳改造,推广综合能源站、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绿色高效供用能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实施新能源微电网、微能网、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应用等示范工程。

五、推进能源技术创新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强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提升能源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持续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扎实推进“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项目落地实施,做好后续跟踪评价。加强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落实研发任务,强化日常监督考评。以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兴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发展为重点,统筹研究设立一批能源行业标委会,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提高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水平,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能源技术标准高水平走出去。

加快能源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依托能源领域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关键技术装备创新,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和评定,加快示范应用。做好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任务调整,确保示范任务取得实效。持续推进核电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科技创新2030—“智能电网”重大项目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氢能技术”等能源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深入论证煤炭、油气等领域重大科技项目。

促进能源新技术应用示范。组织开展能源数字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总结全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成效,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实施首批国家能源核电数字化转型技术示范项目。探索推广虚拟电厂、新能源可靠替代、先进煤电、新型储能多元化应用等新技术。

六、持续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健全完善能源法治体系,持续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加大能源监管力度,加强能源电力安全治理,不断提升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健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能源法》,加快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推动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规章制度。

深化能源重点领域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出台深化电力市场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电力市场准入注册基本规则》,落实煤电两部制电价政策。指导推动山西、广东、甘肃、山东、蒙西等先行先试地区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南方、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深化油气体制改革,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公平开放,加强对管道上下载开口工作的指导和约束,加快管网互联互通,支持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

强化能源市场监管。创新能源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在重点省份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针对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强化电力交易和市场秩序常态化监管。加强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提高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运行效率。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民生通道作用,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加强电力安全治理。出台关于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治理的政策文件和防范新能源等新型并网主体并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修订《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研究制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监管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安全专项监管,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专项监管、配电网安全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组织新一轮电力油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稳妥推进能源行业北斗规模化应用。

七、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

密切关注国际能源形势变化,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高水平能源国际合作,增强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

提升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巩固发展煤炭国际贸易合作。加强与油气资源国协调,推动务实合作,持续巩固完善平衡多元的油气进口体系。推动与周边国家电力互联取得新进展。稳妥有序推动核电项目国际合作。

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链合作。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共赢新模式,深化新能源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加强中欧在风电、智慧能源、储能等重点领域合作,推动一批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开展中国东盟清洁能源能力建设计划项目交流,推动成立中国东盟清洁能源合作中心。推进与沙特、阿联酋等国共同筹建中阿清洁能源合作中心,加强在氢能领域的务实合作。

深度参与国际能源治理变革。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继续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及G20、APEC、IEA、IRENA、上合组织、金砖、IFNEC等能源领域重要多边机制。持续完善中国IRENA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加G20能源转型部长会议、2024年IEA能源部长级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组织召开双边对话机制活动。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开展工作,加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能源保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部署,现就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应急救援准备

(一)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预案编制要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地方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预案相衔接,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矿山存在风险、灾害类型和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修订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要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要报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汛期前要提请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强化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出现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等情况,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按程序重新报备。

(四)推进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标准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设置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大力推进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山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矿山救援队伍。

(五)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救援装备和物资,地下矿山还应建立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和应急广播等应急救援设施。矿山企业应当对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六)加强应急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使用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七)做好事故救援初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矿山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要明确并落实带班矿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险情或者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加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善后处置、后勤保障等若干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确保救援工作高效运转。

(九)强化现场救援指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等,协助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制订完善救援方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十)充分发挥矿山救援队伍作用。矿山救援队伍接到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立即出动参加事故救援,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部署开展现场侦查、制定行动方案,全力以赴实施现场救援。矿山救援队伍要及时向相关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出动情况。

(十一)加强救援总结复盘。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参加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加强科技支撑

(十二)加强救援装备研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鼓励支持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积极引导科研院校、矿山和科技企业开展矿山应急救援智能化、实用化、轻量化专用救援装备和相关技术研究,加强应急救援设备、装备技术革新。

(十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动应急救援先进适用装备和技术在矿山领域应用,鼓励矿山企业、矿山救援队伍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监测、救援、通讯、个人防护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监察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等内容作为检查重要内容,发现未进行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应急装备配备不足、自救器失效或从业人员不会使用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因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或救援装备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3月1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3月1日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现场监控。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入井作业人员唯一性检测装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井口、主要作业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各类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当按要求联网接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平台。

二、加强现场监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完善入井人员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发现涉嫌瞒报事故线索,特别是对井下同时出现多名带班领导聚集、大量人员异常移动或聚集、夜晚大量非作业人员下井,以及视频监控发现井口等存在抬担架、背人、搀扶等异常情况的,要重点分析研判,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矿工及其家属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

四、压实属地责任。接到瞒报事故举报后,要按程序提请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对外公布核查情况。

五、严惩瞒报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矿山瞒报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查明瞒报事故真相,从严处理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查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公布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用好奖励制度。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矿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举报矿山瞒报事故的积极性。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七、开展警示曝光。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制作典型或较大以上瞒报事故警示教育片,发送矿山企业学习镜鉴;定期对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瞒报事故教训;对典型或较大以上瞒报事故案例,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公开曝光。

八、实施联合惩戒。对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发生瞒报事故的矿山,一律列为C类及以下矿山管理。

九、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建立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和报告瞒报事故行为,形成工作合力,切断矿山瞒报事故链条,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双轮驱动”。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和强化监管约束并重,兼顾大股东权利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坚持健全规则、强化监管、促进发展多措并举,努力培育市场良好生态。

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

(一)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严肃惩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制定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方案,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增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形成齐抓共治、有机衔接的监管协作格局。

(二)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常态化线索发现处理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年报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循环筛查。加强数字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上市公司重要往来主体、关联方等信息的收集串并,提高风险预警水平,提升发现能力。加强与各部门、地方政府数据共享。

(三)严肃整治造假多发领域。严厉打击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

(四)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提高对公司内部人举报造假的奖励金额。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一案双查”、并联立案,对串通舞弊等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审计评估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执业中发现的造假和侵占线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强化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体制优势,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恶性案件启动情报导侦和联合挂牌督办。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刑事追责,深挖董事、高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三、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

(六)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制定部门规章,提升减持规定的法律位阶,增强制度稳定性和约束力。构建以减持管理办法为核心,董事和高管、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修订自律监管指引,完善询价转让细则。

(七)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严格执行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持股5%以上第一大股东的减持比照执行。要求大股东单次减持计划区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明确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要求。

(八)有效防范绕道减持。坚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事、高管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形下的减持规则,防范利用“身份”绕道。进一步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减持规则,防范利用“交易”绕道。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

(九)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加强减持行为技术控制,有效遏制违规减持。优化违法线索发现处理机制,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减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加大行政处罚和限制交易措施运用力度,对拒不及时纠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

(十)对分红采取强约束措施。要求上市公司制定积极、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投资者预期。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上市公司,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等方式加强监管约束。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注销金额纳入股利支付率计算。加强对异常分红行为的监管执法。

(十一)多措并举提高股息率。落实新《公司法》,支持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进一步便利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绩优公司后续实施分红。督促财务投资较多的公司提高分红比例。完善信息披露评价制度,增大分红权重,鲜明体现鼓励分红导向。强化问询约谈和监管措施约束,督促不分红或分红偏少的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十二)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完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要求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压缩实施周期,推动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引导优质大市值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十三)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价,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明确统一的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效机制,明确维护公司市值稳定的具体措施。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指标权重,发挥优质上市公司风向标作用。

(十四)提升股份回购效果和监管约束力。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增强稳市效果。要求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明确股价短期大幅下跌等情形下的回购增持等应对安排。要求未增持或回购的破净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改善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举措。

(十五)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引导交易各方在市场化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作价。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研究对优质大市值公司重组快速审核。加强对重组上市监管力度,进一步削减“壳”价值。

(十六)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各类工具提升对长期投资的吸引力。制定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引导上市公司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吸引中长期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管、员工积极性,增厚经营业绩,提升投资价值。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加强股权激励定价、业绩考核条件约束,严格员工持股计划定价、对象要求。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便利。要求上市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了解投资者诉求,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

(十七)合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建立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走访上市公司、解决实际问题的常态化机制,推动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央地协同,协调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作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相关部委在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提质增效、处置突出风险等方面增强合力。

(十八)依法从严打击“伪市值管理”。准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加强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联动监管。“零容忍”从严打击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选择性或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警示教育和培训,督促严守市值管理合规红线。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5日


(编辑: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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