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加快健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省级部门监管责任
1.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传达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山东能源集团总部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整治,对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全省煤矿开展监督检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加强安全监督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协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下井督导检查,分管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下井督导检查。建立煤矿安全专家委员会,为煤矿安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提供专业化支撑。健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库,综合开采条件、灾害程度、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3.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依法牵头组织重大及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4.健全完善驻矿监督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制度,制定驻矿监督责任清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驻矿监督员抽查检查,督促驻矿监督员紧盯重点时段、关键环节、危险作业,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隐患,按规定报告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督促产煤市向辖区内省属、市属国有煤矿派驻2名及以上驻矿监督员,产煤县(市、区)向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派驻2名及以上驻矿监督员。非公有制煤矿由所在市、县(市、区)各派驻2名及以上驻矿监督员,并由省级监管部门每矿确定1名人员建立专人联系指导工作机制。
二、明确属地监管责任
5.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煤矿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强化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产煤市、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开展1次下井督导检查。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优化监管体系,加强力量配备,确保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6.分级落实市、县监管部门责任。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权属煤矿企业和市属国有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对产煤县(市、区)的督促、帮扶、指导,对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和非公有制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和非公有制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7.健全市、县联合监管机制。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市、县监管力量,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衔接制定执法计划,合理控制执法频次,做到规范、精准、高效执法。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监管力量布局到煤矿生产一线,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到最小管控单元。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8.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人员。配优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煤矿上级企业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9.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煤矿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逐岗制定全员岗位责任和管控措施清单,严格危险作业审批、报告及现场管控,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逐矿确定灾害等级,根据灾害程度和类型,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落实各类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10.加快智能化、标准化建设。持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工程,以中厚、薄煤层智能化开采为重点,加快推进煤矿企业智能化建设。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动态达标管理。
11.实施矿用设备升级改造。大力实施煤矿生产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煤矿落后设备。综合利用设备更新改造扶持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矿用设备安全保障水平。
12.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13.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灾害严重矿井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单班作业人数不超25人,其他矿井不超20人;灾害严重矿井综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超18人,其他矿井不超16人;冲击地压矿井严格落实“16/9”限员有关规定。
14.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和复工复产。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企业依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严格落实复工复产要求,“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到岗的,安全隐患未彻底排查整治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严禁明停暗开。
15.强化国有重点煤矿示范引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在煤矿智能化建设、重大灾害治理、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建设等方面走在前列。各级各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督促权属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接受属地监管。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6.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煤矿企业要制定并及时修订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煤矿每半年要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17.强化避难硐室维护管理。将避难硐室运行维护、使用管理纳入标准化达标和日常风险隐患排查重要内容。常态化检查紧急避险系统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避难硐室内部设备设施检修维护、急救物资更新补充,确保设施完好、设备可靠、管理到位。
18.严格突发事件和事故信息报告。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调度体系,从严落实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首报责任制,规范报告流程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突发事件和事故信息。落实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五、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19.严格监管执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要落实监管监察职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举措,对违法违规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全程跟踪督导。
20.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便捷畅通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21.实施重点整治。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连续发生事故的产煤县(市、区)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由相关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重点整治,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开展专项督导。
22.严肃提醒约谈。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重大安全风险失控漏管以及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履职不力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提请同级政府进行提醒约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