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份主要涉及煤炭行业政策回顾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决定》共15部分,可分为“1+13+1”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总论,主要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第二板块是分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第三板块主要讲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精心设计,提出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七个聚焦”,从总体上囊括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重点。

《决定》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重大问题为提领,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框架下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改革的整体谋划、系统布局,确保改革更加凝神聚力、协同高效。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此外,《规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

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6月底前,推动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

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加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监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健全线索发现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深化行刑衔接协作。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国有资产出资人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协同,强化监督问责,有效统筹打击财务造假与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有关要求,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24〕970号)
《行动计划》明确了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目标,部署了完善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严格新上项目能效水效要求、推进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装备等重点任务,围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节能节水标准体系、强化综合政策支持、加快技术创新引领等方面加强政策保障,并对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提出工作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9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有关要求,实施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存量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和新上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环资〔2024〕89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对标天然气发电机组碳排放水平,明确分阶段推进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的主要目标;综合国内国际成熟技术方案,提出生物质掺烧、绿氨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3种煤电低碳发电技术路线,并对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的项目布局、机组条件、降碳效果等作出具体要求。《行动方案》明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支撑保障、优化电网运行调度、加强技术创新应用等4方面保障措施,并对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宣传推广等提出工作要求。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支持各有关方面申报实施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确定有关项目清单并加强组织实施,持续推动降低煤电碳排放水平,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指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

自然资源部鼓励地勘单位和矿企提供勘查区块建议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撑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提高国内资源保障能力。
《通知》提出,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明确的矿种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建议。收到建议的出让机关要对建议区域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进行核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提交的资料包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分析区块建议的科学性,结合区域禁止性、限制性核查结果及矿业权设置规定合理确定区块范围,科学设置拟出让的探矿权区块。
《通知》明确,做好勘查区块出让,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出让机关要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等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 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

《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印发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
《指南》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指南》明确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矿山企业须高度重视防汛安全工作,认真开展矿山汛期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全面提升矿山防汛应急能力。
《通知》要求煤矿需认真组织排查开采范围内及周边影响煤矿安全的水库、河流、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等状况,排查工业场地内外的防洪渠道、井口周围护坡、防雷电设施等完好情况,建立健全完善可靠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防止洪水灌井、溃水溃沙。
《通知》要求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提升防汛应急和安全度汛能力,储备足类足量的应急防汛物资,全面提升矿山防汛应急能力。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5号)

以“KA”代号重新编号发布36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



7月15日,应急管理部、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公告,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优化评估结论,将《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等36项现行行业标准类别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调整为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由“AQ”调整为“KA”,顺序号、年代号和内容保持不变(见附件),归口部门由应急管理部调整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告(2024年 第5号)


(编辑: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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