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与告知同意原则之完善
  • 作者

    张路王立颖

  • 单位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 摘要
    在个人信息保护强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环节仍然存在信息主体、信息与信用关联、信息性质公共与非公共区分、信息敏感性与评估等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应确定为自然人,且不应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条件限制;在个人信息与信用的关联识别上应采法定与约定义务;以公共利益对信息的公共与非公共性进行区分;敏感性代表了人格利益侵害风险,可结合场景进行综合判断。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过程还存在告知同意原则无视不同类型信息性质、敏感性差异而统一适用、单一的明示方式过于刚性、告知同意流于形式等问题,可针对公共与非公共、信息的敏感度等因素进行分类适用,并有条件地引入默示同意。
  •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自然人公共利益敏感信息默示同意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跨部门跨地域社会信用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1“社会信用治理范式研究”(2022YFC330320001);
  •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基础标准明确
    (一)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标准:自然人
    (二)个人信息的信用关联标准:法定与约定义务
    (三)公共与非公共信用信息性质区分标准:公共利益
    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人格利益保护标准明确
    (一)个人信用信息敏感性标准:人格利益侵害风险
    (二)个人信用信息敏感性评估标准:场景结合
    三、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告知同意原则完善
    (一)个人信用信息采集适用告知同意原则问题
    (二)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同意原则的分类适用
    (三)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刚性软化
相关问题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