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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不当署名行为界定及规则改进

2022-09-16

作者:熊皓男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通信作者是特殊的署名类型,存在特殊的学术不端行为。良善的通信作者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预防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而现有的通信作者制度难以胜任。北师大熊皓男博士通过分析通信作者法律地位、不当署名行为认定,从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规则、完善通信作者奖励机制、推行合作作者贡献声明三个方面提出了通信作者制度的改革路径。成果发表9月2日在《中国科学院院刊》网络首发。


通信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负责论文发表前后通信事宜的作者。标注通信作者的必要性体现在 2 个方面:① 论文由数人共同完成,但由一人向期刊投稿效率较高。此场景下,通信作者类似于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外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② 在师生合作的情况下,因为研究生的流动性较强,甚至可能毕业之后不再从事科研工作,所以由其研究生导师负责联系期刊、接受质询较为合适。同时,通信作者必须是合作作者之一,即对科研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通信作者必须同时满足学术规范与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要求。

  

  依照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的规定,不当署名系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从法律价的角度来说,不当署名是违反学术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义务的行为。通信作者的不当署名行为可分成 3 类:① 行为人在未从事通信事宜的情况下标注通信作者。② 行为人在安排署名顺序时,未按实际贡献排序或排序反约定。③ 行为人未充分履行通信作者义务,如未合规披露利益冲突。以上情形均与通信作者的职责有关。

  

  通信作者制度应对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起到预防作用,但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通信作者制度的困境集中表现如下:① 不同学科、不同期刊、不同高校之间对通信作者职责与贡献的认识出入较大,其结果是多方各行其是,缺乏统一标准。② 署名规则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署名情况直接影响作者获得的科研奖励。不健全的署名规则不可能产生科学化的奖励机制。③ 包括通信作者在内的所有合作作者在贡献区分上十分含糊,并且随着合作作者人数的增多,其间矛盾将更加凸显。所以,改革通信作者制度应采取分析哲学的理念、贯彻公平原则的要求,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学术合规。具体的改革路径应从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规则、完善通信作者奖励机制、推行合作作者贡献声明3 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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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宫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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