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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及对策
根据《中国煤炭行业现状深度研究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22-2029)》2021年我国原煤产量41.3亿吨,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比85%左右。其中,建成千万吨级煤矿72处、产能11.24亿吨/年,在建千万吨级煤矿24处左右、设计产能3亿吨/年左右。这些大型煤矿基本为国有煤矿,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在整个煤炭产业中的重要地位。有鉴于此,本文在论述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及对策时主要着眼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
一、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重要意义及其类型
1.煤炭产品的定价机制决定着煤炭产品的价格
煤炭产品的定价机制决定着煤炭产品的价格,而煤炭产品的价格对于煤炭企业则具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煤炭产品的价格决定着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能否得到体现与市场认可,进而决定着企业能否赢利。
应当说煤炭企业提供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是决定煤炭企业能否赢利的重要基础性指标,但煤矿产品的完全成本只有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才能转化为价格的构成主体为市场所认可接受进而得到补偿。显然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在一定的时期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是一个刚性而不可改变的客观指标,它反映了煤炭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那么煤炭企业能否赢利就取决于煤炭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即:如果煤炭产品的市场价格能够大于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那么煤炭企业就能够实现赢利,且两者的差额越大煤炭企业的赢利能力就越强;如果市场销售价格与完全成本持平,那么煤炭企业将得到赢亏平衡的结果;如果市场销售价格低于完全成本,那么煤炭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得到的产品回报将不能补偿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煤炭企业将出现亏损。
在这里笔者之所以说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是因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煤炭生产企业核算实行完全成本法,以反映企业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全部生产经营成本。煤炭完全成本包括综合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综合成本则包括生产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次,煤炭产品的市场价格为煤炭企业设定了一个生存的财务底线,即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应处于销售市场价格以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煤炭企业必须将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控制在市场销售价格之下——即实现赢利才能生存,如果短时间出现价格与完全成本的倒挂还可以承受,但若长时间的完全成本突破价格,那么煤炭的再生产将无法维持,煤炭企业也将不能生存。从煤炭企业角度来看,其产品的完全成本中有一类是不可控制的,而另外一类则是可以通过加强企业管理而能够有所降低的,前者如国家收取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后者如智能化采煤技术的引入。显然智能化采煤能够减少一线采煤员工数量,有利于减少煤炭产品的人力资源成本,但由于增加了智能化采煤设备的固定投资,因而同时也会增加吨煤设备成本。至于在整个智能化采煤设备使用寿命周期内会降低还是增加成本则只有通过经济比较才能判断。但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特定的煤炭企业在特定的时期里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不会是一个可以无限压缩的指标相反会存在一个刚性的极限成本,如果这种刚性因而不可突破的极限成本不能为市场所接受那么就会必然会导致整个煤炭产业的亏损以及相对于其他产业链上游产业的“贫困化”,而这显然是不应该的,至少是不公平的。
再次,不合理的价格会损害相关产业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从而影响到相关产业之间成本与利润比例关系的合理性。
在一个市场竞争充分发育因而功能完善的自由市场里,由于受产品价格均衡理论制约在不同但关联产业的产品价格之间是存在一个适宜的比价关系的——比价关系的实质是不同产业的产品成本之间的比价关系,这个比价关系是动态平衡的,例如煤炭产品的价格与电力、石油、建材、冶金等产品价格之间即是如此。如果某一产业的产品价格长期的居高不下,那么说明这类产品的产能不足以满足需求,同时这个行业的产品的利润率也就会相对高于别的行业的产品,那么就会有别的产业资本进入到该产业进行投资而使得该类产品的产能增加,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就会因为供给加大而将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利润率降下来,最终达成相关产业之间利润率的均衡。
如前所述上面的讨论都是以正常的市场环境为前提的,但如果煤炭企业所处的市场发育不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则这种必要的不同产业的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将不会存在或者不完全真实的存在,则不同产业之间成本与利润率的均衡机制也就不复存在。
2.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实质
所前所述,既然煤炭产品的价格对于煤炭企业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煤炭产品的价格又是怎么确定的呢?是通过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确定的。不同的产品定价机制定价原理虽然不同,但从本质上看煤炭产品定价机制有两点:
(1)定价机制是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煤炭产品时的完全成本通过定价机制获得外在的体现与市场认可,并通过销售价格得以补偿从而实现煤炭产品再生产的可持续进行的机制;
(2)定价机制反映的是煤炭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如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产品之间在成本与利润率上的比价调节关系,这关系到不同产业之间产品成本与利润分配比例的调整结果及其合理性。
3.我国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类型
从定价原理上看我国自近代以来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先后出现过两种定价原理完全不同的煤炭产品定价机制,即:
(1)自由市场定价机制;
(2)政府管制定价机制。
完全的市场定价机制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前,那一时期煤炭产品价格是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确定的,即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定价的,其原理是:在同时存在大量卖方与买方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下,卖方与卖方之间进行竞争,买方与买方之间进行竞争,同时买卖双方之间又存在竞争,最后在市场均衡机制作用下煤炭企业产品的供方与煤炭买方达成均衡价格。
第二种定价机制则是建国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初。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产品都是由国家各级计划委员会以指令性定价。而由于煤炭特别是电煤关系到国计民生及电力企业的发电量,因而直接影响着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活动,故此国家对电煤价格一直采取控制,且1996年曾一度恢复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直到2007年国家才彻底取消煤炭价格计划价与指导价并存的双轨制。2009年12月国家发改委退出电煤谈判过程,电煤价格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煤炭价格实行了完全市场价。
在这一时期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实质就是:国家指导定价,而不是按照煤炭产品市场需求实行市场定价。显然在这种国家指导定价机制下产品的价格并不能准确反应煤炭产品的综合成本或者说与煤炭产品的综合成本无关。
4.我国当前煤炭产品定价机制及本质特征
1978年以后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的探索与实践我们逐渐提出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中央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直到现在应当说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起来,但由于我们受一些传统的左的观念思想的束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全信任以及一些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滞后导致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与不均衡:对国家经济影响作用不大的经济领域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如轻工服装食品产品,而对于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作用的经济领域则没有实行或者实行有保留的市场经济体制,如煤炭、电力、石油、金融、通讯、煤草等行业;有的地方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有的地方则仍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称指令性市场经济,如改开之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东北的机械制造产品都是实行非市场化的国家指令性价格的。而煤炭产品定价机制也是这样,虽然在表面上实行市场定价机制但实质上仍然保留着一定的计划经济成分,例如国家发改委2022年2月24日以发改价格〔2022〕303号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该《通知》虽然表面上是说“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但实际上却都是在实行行政干预因而实质上在损害“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因而煤炭产品的定价机制就是介于国家指导定价与市场定价之间,我们姑且把它称为“有限的市场定价机制”,这种“有限的市场定价机制”构成了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第三种定价机制形式,同时也构成了当前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本质特征:有限的市场定价机制。
二、决定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企业外部环境因素
任何企业都是在一定的企业外部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与企业相关的运行机制都不可能不受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制约,煤炭产品的定价机制也是如此。那么企业外部环境又由哪些因素构成以及这些构成因素对价格定价机制又有何影响呢?简述如下: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架构,是一国体制之中居于上部的建筑部分即政治经济学所称的“上层建筑”,政治因素一般通过经济因素即直接规定一国的经济体制来对包括产品定价机制在内的经济制度来对经济发展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力。从一般的角度看由于发展经济通常都是正常国家的头等大事,毕竟国家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的福祉嘛,只有经济发展了国民吃饱肚子了才能谈其他事业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的政治因素一般情况下都会以促进和服务经济的发展为其重要目的。马克思说: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但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即:当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需要时,它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经济的发展。
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国家的经济模式、经济体制、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方式、管理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经济因素当且只有当其与社会生产力、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时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例如人民公社时期农业几乎到了破产的境地,原因简单: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们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多劳而不多得,农民们能有种好田的积极性吗?而三自一包分田到户则因其充分调动了农民们的积极性而极大地促进了农业与粮食的发展。而举国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则几乎使整个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而改革开放后短短三十多年来即使中国的经济规模居于世界第二位。其间的道理与农村的分田到户是一样的。
法律因素:按照现代法治理论前文所说的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都需要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和保障,否则便不会具有经济发展所需的稳定性而是表现出“朝三暮四”的随机性。有人说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而自由竞争离不开法律对市场规则以及市场竞争的规范与调整。如果没有市场规则则市场交易秩序就无从建立和保障,那么市场竞争的行为既可以出现良性竞争也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前者会将企业导向对消费者有利对企业自身发展也有利,因而促进整个社会和国家福祉;而后者则只能将企业导向损害消费者,对企业自身长远发展有害,损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没有法律对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和维护,那么不讲诚信的行为盛行,甚至出现欺诈交易,违约毁约成风,且一旦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被损害却无法寻求法律的救助,那么市场竞争又怎么能正常进行?企业又怎能正常运营和进行竞争?
道德因素:与企业发展相关的社会道德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道德对企业的支持或贬损作用。例如一些人或机构将一些过高的甚至不应由企业承担且是畸形的道德要求强加于企业,例如前一段时间特斯拉汽车降低竞招致一部分已购置特斯拉汽车的用户的“抗议维权”,认为其“降价”行为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而一些外企解散撤出时给予中方员工比较优厚的解职秲遇竞然也遭到一些人甚至是官方媒介的攻击。难道企业只有给予员工刻薄的对待,产品只能涨价而不能降价才是道德的吗?一些房地产企业降价售房也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理,这都是什么呀!不但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恶化了市场环境,照此下去还会有外地外国人来本地本国投资吗?二是民族的整体道德水准影响到员工素质进而影响到员工对企业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例如对企业的不忠诚,视应当承担的员工义务如无物。
历史传统因素:主要是与企业发展所涉的社会与民族意识了,由于历史上长期的重农经商传统,代代相传的传统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严重不利甚至是阻碍的,例如“十商九奸”与“无商不奸”的俗话就是例证之一。殊不知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理念企业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平等的最有效方式,它是为社会服务的,其根本目的是在通过向社会提供优质价廉的产品换取自身的发展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福祉,但与此相应社会要为企业的发展承担一些业务,例如教育培训的义务,社会保障的义务,保证企业能够招收到合适的员工,根据经营需要企业可以进行自由的裁员等。
文化意识因素:社会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族特征、文化传统、价值观、宗教信仰、教育水平、社会结构、风俗习惯等情况。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因素是根本不同的,因而也就对企业的概念以及企业的经营行为理解不同。实事求是的说在我国社会文化因素中有许多方面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例如人们购买某种商品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其能保持涨价而不能降价,例如房子和汽车,如果开发商对房子降价销售先前买了房子的消费者便要去“维权”,而特斯拉汽车降价后不仅以前购买的用户坚决反对降价要求其涨价,且北京商报也专门发文批评特斯拉降价,而从字面上理解理应“屁股坐在消费者一方”的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则亲自表扬了特斯拉汽车的涨价行为。崔东树先生说:这一次,特斯拉涨价,是个很好的信号,体现出车企对经营质量的关注这有利于改善消费观望心态。能够让消费者走出过度期待降价的预期,恢复正常的购买节奏。
在上述各个影响因素中政治、经济、法律因素是现实的主要影响因素,直接影响企业的行为与发展;而道德史、历史传统、文化意识等因素则通过影响政治、经济、法律等现实因素而对企业行为与发展发挥间接影响作用。
三、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影响煤炭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一般而言影响煤炭产品市场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煤炭产品的品质
(2)煤炭产品的成本
(3)煤炭企业开采技术
(4)煤炭产品市场供求关系
(5)特定情况下国家对煤炭产品价格的干预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上述因素对煤炭产品价格的影响作用都是通过市场定价机制通过价格规律来实现的,换言之,如果这些因素的变化对价格的影响作用都能透过市场定价机制完整地表现出来就可以证明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运行是正常的;反之,如果某一因素发生了变化——如供求关系,而其对煤炭产品的价格的影响作用却不能通过市场定价机制体现出来或者说此时煤炭产品的价格并没有相应的发生变化则表明煤炭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遭遇到了某种作用的扭曲而致其“市场定价”的功能部分或全部的丧失。
四、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1.由煤炭产品品质观察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煤炭产品不同于其他工业制成品,其品质不能由企业所控制。由于煤炭产品是由自然界在漫长的地质年代里形成的自然产物,因此其品质由煤层形成的初期条件及后期地质年代的变迁过程而决定,而不可能像机床、汽车、家电等工业产品其品质可以由研发技术、制造工艺与制造设备水平等后天条件所决定。在评价煤炭产品质量的指标体系中最基本的煤质指标如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含量、胶质层厚度、SP元素的含量等基本上都不由煤炭企业影响和控制,但这些指标不同却导致煤炭产品的用途存在着很大区别。例如有的煤炭产品不仅可以做工业燃料,而且能够炼制冶炼用焦炭,做煤化工的原料。显然煤炭产品的用途越多,其应用市场就越是广阔,因而价格也就会比只有单一用途的煤炭相对要高一些,这是煤炭做为矿产品的独特性。此外,当做为工业燃料时,如果发热量高,灰分低,同时SP两种有害环保的元素的含量也比较低,则煤炭产品的市场价格也会较高。
煤炭产品的品质由先天决定,但其开采的自然成本却未必与其品质成正相关的关系,即:赋存条件好的煤层其先天品质不一定好,而先天品质好的煤层则赋存条件不一定好。这都要求在定价时要给予客观充分的体现,再假如出现煤层的赋存条件差而煤炭的先天品质又不佳的极端情形,那么在现有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下很难做到客观充分的反映这种先天品质与赋存条件对煤炭产品的价格影响,因此表明现行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
2.由煤炭产品成本来观察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前文说过,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煤炭企业核算实行完全成本法。煤炭完全成本包括综合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综合成本则包括生产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税金及附加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而不以煤炭企业意志为转移的固定性质的成本,企业可以通过主观的努力如加强企业管理、引入先进的开采技术、改进劳动组织方式等手段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成本主要是生产成本以及人力资源成本。如果从影响或控制的难度上看则生产成本的控制难度要大于人力资源成本。例如在煤炭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很大一部分要取决于煤层先天的赋存条件,如果煤层埋藏深,地质条件复杂,煤屋赋存条件不好,瓦斯与水文条件不好,都会使煤炭产品开采成本增高。此外煤炭的生产成本还取决于开采技术条件、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与生产作业人员的劳动组织。显然,如果一个矿井开采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员工规模较低,没有冗余的人员或冗余人员较少,劳动效率比较高,则人力资源成本要低一些。反之,如果开采技术落后,基本上人工开采,员工数量多,企业富余人员又无法裁撤则煤炭产品的生产成本就要高出许多。
在当前有限的市场定价机制下,虽然煤炭企业的完全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足以构成煤炭产品定价的决定性因素,但却实际地构成了影响煤炭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因素,但这个完全成本却是国有煤炭企业无法完全控制的。
这种“无法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有煤炭企业对购入的机电设备与大宗消耗材料的价格无法做到完全控制。由于国有煤炭企业的国有属性,因此必然存在着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而这些管理部门无疑都对国有煤炭企业拥有“某种权限”,因此其对企业的机电设备以及大宗消耗材料的采购也就具有一定的干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煤炭企业很难能够做到自主控制。
(2)由于煤层赋存条件而决定的“自然成本”是煤炭企业无法控制的。如果煤层赋存深,地质条件复杂恶劣,瓦斯含量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涌水大,煤层自燃倾向性高则开采的自然成本就会相应增高,对于此类由先天造成的“自然成本”煤炭企业显然是无法控制的。
(3)煤炭企业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难度较大。对于国有企业由于其性质而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社会稳定责任,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这些煤炭企业无法对冗员进行裁减,而只能无奈地由企业背负,且美其名曰:负起社会责任。但是全然忘了煤炭企业是“赢利的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且作为企业已经通过向社会提供能源产品,纳税,吸引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尽了社会责任了。由于煤矿企业无法裁撤冗员故只能等其“慢慢地变老自然退出” 的结果必然是加大了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4)煤炭过高的运输成本不可避免。仍据前述《中国煤炭行业现状深度研究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22-2029)》,在2021年41.3亿吨的原煤产量中,山西、内蒙古、狭西、新疆、贵州、安徽六省(区)合计原煤产量34.96亿吨,占比84.66%。同年全国各省区按GDP排名前六名是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四川,也就是说原煤的主产区与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并不重合,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原煤“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长距离大运输格局。从运输方式上看我国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为主,公路运输为辅,兼及铁水联运。但由于铁路运能严重不足,运煤通道混合运输导致季节性运能短缺突出,公路煤运的过量使用,港口煤运系统有待完善等原因增大了煤炭运输成本,而这种高运输成本不但构成了原煤完全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且是煤炭企业完全无法控制的。
由于上述四个“无法完全控制”的成本构成了煤炭企业产品完全成本的主要刚性部分,因此从企业生存的基本要求出发必然要求要在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中予以体现并进而得到市场的认可,这样才能得到补偿以维持煤炭产品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如果这一要求不能实现甚至煤炭产品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完全成本时只能表明煤炭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已被企业外部环境严重扭曲以致失去了应有的“市场定价”功能。很明显,当这种煤炭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完全成本之间的“倒挂”越是严重时说明这种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程度越是严重。
3.由煤炭产品供求关系观察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一般地说,煤炭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对煤炭产品的价格影响最为基础同时也是最大最根本的影响因素,具体地说即:如果供不应求时会使得煤炭产品价格升高,同时抑制需求;反之则会使煤炭产品价格下降,这会刺激供方减少煤炭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同时鼓励煤炭产品的消费。但这是对于完全自由的市场而言,如果市场自由程度是有限的,或者说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混合体,则市场供求关系对煤炭产品的根本影响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例如在供不应求时由于受国家对煤炭产品价格干预则难以大幅度的升上去,在这种情况下煤矿企业的成本便无法得到补偿。或者说企业就不能根据自己的煤炭开采成本进行市场竞价从而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
在目前自由竞争有限的市场条件下虽然煤炭产品的价格不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若认为市场供求关系对煤炭产品的价格没有影响作用则是不客观的,但这种影响作用在“供过于求”与“供不应求”是完全不同。当煤炭产品市场需求超过供给时,由于后面将要提及的原因及基于此的国家干预将会抑制煤炭产品价格的上涨,因此煤炭产品的市场价格并不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出现大幅上涨;而当煤炭产品的供给远远超过市场需求即“供过于求”时,则煤炭产品的价格会遵循价格规律而出现下跌,但此时无论价格会跌得多么严重煤炭企业都不可能得到政府的帮助即运用行政手段予以“扩需”或是“提价”,同时由于缺乏类似企业联盟的机构因此煤炭企业也不可能通过“人为谐调”地减少“煤炭产量”进而迫使煤炭产品市场价格得以回升到合理的价格水平而使成本得以补偿。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受国际市场经济形势放慢以及国内需求不振的双重影响,中国煤炭运销协会预测国内钢铁产品的需求仍是下降趋势,届时势必影响到焦煤产品的需求与价格均现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能指望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干预措施保需求提升价格吗?显然不能。因而市场上煤炭产品供求关系只能在“供过于求”时才能发挥单向抑价作用恰恰说明了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4.由国家行政干预看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考虑到煤炭产品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属性,国家为了维护整体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确保煤炭下游产业——例如发电产业冶炼产业化工产业建材产业等——的企业安全等目标,国家有关部门以行政的方式硬性地规定了煤炭产品的合格价格区间,要求煤炭产品价格只能这个区间内做有限的调整,这样就把煤炭产品的价格限制在一定的区间内,从而把煤炭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市场定价”功能做了程度不同的限制甚至完全取消,使市场定价机制部分或全部的失效。
由于国家发改委2022年2月24日以发改价格〔2022〕303号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典型地体现了国家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干预的全貌,因此本方以之为例来说明国家对煤炭产品价格进行干预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原理。
该《通知》的目的按照《通知》原文说是“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但在通知具体内容上则恰恰相反是在损害“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1)在《通知》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先是说“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紧接着就说“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而这么做的目的则是为了“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
显然对煤炭产品价格进行行政干预的目的是高大尚的,只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功能又怎么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的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并行不悖呢?
(2)在《通知》第二部分“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中先说“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但同样紧接着又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综合采取……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很明显对于煤价上涨时的调低措施是具体的得力的,而对于过度下跌时如何调高价格的措施则只是庞统地说“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至于如何调高则语焉不详了,笔者估计也应该是没有办法吧。试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能强令用煤企业放着低价不买而花高价去买产品,从而增大自己产品的成本,削弱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吗?
(3)至于价格多高算是“合理区间”?《通知》也给出了具体数值:“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因为这样就能实现“煤炭生产、流通、消费能够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能够实现较好协同发展”了。只是这个系行政而非市场竞争的价格能够补偿煤炭企业产品的完全成本吗?又能够补偿多少?
(4)在《通知》第四部分“健全煤炭价格调控机制”部分也多有违背市场原则精神的叙述了。
在整个《通知》中几乎都是市场经济与行政干预的并列性叙述,例如“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的叙述,虽然给人以尊重市场尊重市场机制的印象,但人们还是能够看出《通知》的重点在于“行政干预”而绝不是尊重市场机制了,更主要的是人们如何做才能在理论与实践中将“市场机制”与非市场的“行政干预”完美地结合起来而“相得益彰”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干预就对煤炭产品定价机制构成了主要的扭曲作用。
5.由煤矿开采技术看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煤炭开采的技术对于煤炭产品价格的影响有三个方面:
(1)由于煤炭开采技术的改进与提升能够提高煤炭产量,那么将会降低分摊到吨煤上的管理费用,因为在一定产量范围内管理费用与产量的增加并不存在线性正比例关系,即不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因而产量的增加反而能够降低分摊到吨煤上的管理费用,有利于降低煤炭产品的成本。
(2)先进的煤炭开采技术往往会带来对机电设备的投资增加,这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会增加煤炭产品的生产成本。当然煤炭开采技术的引进也会促进煤矿的社会效益,而对煤矿而言其追求的并非只有经济效益了,非经济的社会效益——比如生产安全——也是煤矿要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经济效益毕竟是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了,因为它决定着煤矿企业的生死存亡,因而不能等闲视之。
(3)由于先进煤炭开采技术相比落后的开采技术的采用会显著提高煤炭开采的效率,因此会减少一线采煤员工及其他员工的人员数量,因此会有利于减少分摊到吨煤上的开采人力资源成本。
但在存在行政干预的情形下由于产品价格升降的被“锁死”就使得煤炭企业在开采技术上的投入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而失去了对煤炭产品价格的影响作用,从而反向证明了企业外部环境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
五、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扭曲的理据
如前所述企业外部环境由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律因素、道德因素、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等构成,但这些因素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制约影响作用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影响作用最直接同时也是最大的因素是政治、经济与法律因素。由于这些因素构成了国家上层建筑的意志,因此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作用其实质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意识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干预。当然导致这种干预是有其内在动机的,国家之所以对煤炭产品的定价机制进行干预而不是完全任由市场定价机制来发挥作用,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对市场经济机制的不完全信任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是以效率与经济效果为核心而不是以国家经济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为核心的,因而我们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士总是担心市场经济机制运行效果会导致单向失控——只顾经济效益而失去社会效益的方向性,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经济不能协调健康的发展甚至于会导致整个国家经济停滞不前或崩溃,因此总想用行政的手段为市场机制加上一个保险。须不知计划经济不如市场经济的结论早已为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实,再好的计划也不如不好的市场,市场是最真实的经济信息第一发生地与获取地,因为市场的要素来来自于真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计划是来自于主观的。市场经济会有一定的试错成本的,但绝不会产生过大的试错成本,显然是不可能与计划经济全局性的因而庞大的试错成本相提并论的。
2.市场发育不完全以及市场管理水平滞后
由于市场发育未完全特别是管理市场的能力、手段以及管理水平过低,因而有些时候能够影响市场上煤炭产品供求关系的因素并非都是正常的真实的。例如在煤炭产品供求紧张时都会有一些人凭借其掌握的人脉资源与煤炭产品卖方或买方“合作”对煤炭产品进行操作而从中渔利而人为地加重了供求的紧张程度,但由于这些人即不是煤炭产品市场的真正的卖方或买方因此其行为不是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的参加者与供求信息的实际提供者。造成这种状况出现的自然与市场发育程度不完善有关,但究其实质还是国家有关市场管理部门对煤炭市场管治水平低下有关,市场管理法规滞后所致了,与市场机制本身是完全无关的。
3.为了维护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平稳
国民经济并非只是部分产业的孤立存在了,而是构成一环紧套着一环的产业链的,例如煤炭产业是用煤产业——电力、煤化工、建材、冶金等用煤产业——的上游环节,而本身又居于机械设备产业的下游环节,因此一旦煤炭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就会影响到下游用煤产业的运营,甚至严重时可能会使其亏损产生运营困难甚至倒闭。而下游产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又会将这种煤炭产品价格的“上涨压力”传导给其下游的产业部门,从而引起整个产业链条的不稳定。为了保护经济整体运行的平衡,国家就要对煤炭产品进行限价。
4.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独立与安全
根据前面的“产业链”理论诸如电力产业、冶金、建材等产业又都有自己的下游环节,如果在这个表面上看相互依赖实质上又存在产品竞价关系的产业链上因一链环出现重大价格变动而导致“链式反应”而相互损害则会导致整个国家经济体系出现动荡而危及到国家经济整体安全。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严重极端的情况出现国家就要对煤炭产品的价格进行行政干预。另外由于开放,我们有关部门也担心经济的全球化与一体化会损害国家经济的独立性,进而威胁国家经济的安全。这也是国家干预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的重要理据之一。
5.保护作为国家经济基础的产业企业不倒闭
众所周知,现在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在国民经济产业链上居于上游的基础型与资源型企业,由于自身体制的原因这些企业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管理与经济效益相对较弱的企业,为了保护这些企业不陷入困境甚至发生倒闭,维护国家经济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国家为其提供了包括价格保护在内的系列保护政策。仍以前述国家发改委2022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例,该《通知》就明确指出“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因为这样就能实现“煤炭生产、流通、消费能够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能够实现较好协同发展”了。而“煤、电上下游产业”的实质是这些产业的企业整体,国家对这类企业的保护意愿由此可见一斑。
事实上这也是有关部门长期以来习惯的思维与做法。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一直担负着许多本来不应承担的非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国有企业的兴衰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此国家对于影响范围较大影响作用较强的国有企业一直持保护的态度,以致一些重要行业的国有企业已经长期“资不抵债”按照法律早就应宣布破产了,但有关部门就是不允许其破产而让其一直“耗”下去,与此相随的自然是这些国有企业占据的经济资源长期低效运转。
六、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被扭曲后的消极后果
1.造成煤炭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失灵
市场的灵魂是良性的充分的竞争,通过良性的充分市场竞争实现了优胜劣汰的企业选择功能与与企业促进功能,通过对企业群体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推动宏观经济的发展。但以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机制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市场优胜劣汰功能被强制排除甚至废止,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企业不但不能脱颖而出反而还完全可能被淘汰,而劣迹斑斑的企业却反而获胜,长期以往还怎么可能有优秀的企业存在?当企业整体不振时整个国民经济又怎么能健康发展呢。
2.使煤炭市场发生扭曲造成虚假的市场
扭曲市场定价机制的本质是扭曲了真实的市场,也就扭曲了市场机制,只是受政府控制或者说是“受政府引导”的市场还是真正的市场吗?还能具有市场的各项功能吗?还能产生真正的因而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吗?显然答案是“否”的。在这种人为操控下虚假的市场里企业根本无法获取发展所需的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反馈,因而企业所做的决策都是依据不足而盲目的。
3.妨碍了市场对煤炭产业投资的引导作用
正常情况下煤炭市场对资源的调控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当煤炭市场长期供不应求时煤炭市场会通过较高的市场价格向社会释放煤炭产能不足的信号,刺激社会资本从其他非煤产业向煤炭产业流动,增加煤炭企业数量,加大煤炭产能来满足需求;反之则会使得煤炭产业资本向产业外流出,缩小产能。但在扭曲的煤炭产品定价机制下煤炭产品的价格根本不能表明供需关系变化,也就限制了市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4.人为造成煤炭产业内不同煤炭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由于受国家行政干预的煤炭产品不是通过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确定的有差别的合理价格,因此这个价格就不能完全反映各个煤炭企业真实的产品完全成本,从而在整个煤炭产业的层面上改变了不同煤炭企业的赢利空间,导致一些基础投入较高的煤炭企业没有能力提高员工工资水平,进行必要的技术提升,使自身竞争力得到提高。而有损害就必然会有获益者,那些基础投入较低因而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的煤炭企业反而凭着较大的价格赢利空间而过得悠哉游哉,试想一个智能化矿井与一个采掘基本靠人力作业的半机械化矿井的吨煤完全成本能是一样的嘛?这完全是扭曲的“市场定价机制”给落后煤炭企业带来的“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5.造成了产业链上居于上下游产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在真正的市场条件下,在不同产业之间,由于同样存在着市场竞争的关系,如果某一个产业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就会刺激资本的所有者将资本从利润空间相对低的产业撤出而投入到利润空间大的产业中去,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使利润空间高的产业利润下降直至接受别的产业,这种利润的均衡化是使各个不同产业利润接近动态平衡的的根本原因。但如果相关产品的价格是由政府规定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确定的,就势必会影响不同产业的均衡关系,从而使得产业链上居于上游的卖方产业以及下游的买方产业——如煤炭产为业与钢铁产业——之间无法形成均衡价格与利润,使相关的不同产业居于不同的竞争起跑线上而彻底失去公平。
但如果产品的价格都能由人为进行干预那么这样的市场还可能是真正的市场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一些电力企业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不需要多高的智商的查电表的收费工动辄都是十多万的薪酬,其他员工的工资更是高得离谱,能说相比煤炭产业高的令人咋舌的薪酬水平都是凭借完全的市场竞争而不是靠垄断地位以及国家定价“挣”来的吗?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种情形下电力企业还能亏损它的竞争力何在?就这样的企业能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吗?如果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它早就倒闭了!还能挺到今天吗!类似的还有烟草、石油、高速公路、高铁等产业企业,都是不可思议的神一般存在了。但是在经济链条中有无端获利者就会相应有无辜受损害者,他们的不公正获利都是建立在对其他产业企业或消费者剥削的基础上的。而在后者,显然无论他们怎样奋斗都是无济于事的。那么这些企业又怎能成长为优秀的企业呢,生存已实属不易了。我们能说这种现实是公平的吗?
6.损害了企业成长必须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阻碍了企业健康成长
一个优秀的企业必然是能为社会提供优秀产品的企业,这个优秀产品有以下三个特征:质量好,技术层次高,价格低,或者说在同类产品中价格是最低的,在同类价格的产品中质量最好的或者说技术层次是最高的。若做到这些就要求企业必须具有很强的产品研发能力、产品的制造能力与产品成本的控制能力。这些能力优势从何而来?只能是先进的企业管理。而先进的企业管理则是来自于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心与专业性,只能来自于企业内在强烈的提升动力。而要做到后一点就需要企业具有真正的动力,这就是企业的生死存亡。试想如果企业的管理者不殚精竭虑、百般谋化就能生存下来甚至还完全可能生存得挺“滋润”还能刺激企业百般努力不懈的奋斗吗?这样的市场还能培养出优秀的乃至世界一流的企业吗?有人说真正的市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商战则如实战,笔者以为此言实不虚也。但这种市场必须得是竞争充分的真实市场而非虚拟的人为扭曲的市场了。
七、解决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扭曲的对策
1.解决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扭曲的思路
有人说如果真理无法适应国情,那么是对真理进行修改以适应国情呢,还是改革国情以适应真理呢?答案显然是不言而喻的。同理,既然是企业外部环境造成了煤炭产品定价机制的扭曲而导致其无法发挥真正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功能与作用,那么解决的对策就只能是摒弃落后的计划经济思想观念束缚,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加快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从思想观念、市场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监管体系等专业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同时对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上层建筑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使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使上层建筑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定的支持才保障。
2.解决企业外部环境对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扭曲的对策
(1)重新认识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及其取代计划经济的必然性,为彻底进行经济体制的转化奠定思想理论基础。(2)按照市场经济模式的内在客观要求对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继续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3)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有关市场主体竞争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4)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法律制度,实现各类企业真正的平等,赋予企业完整的经营自主权。(5)梳理与去除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的一切非市场的行政干预与条块分割,建设包括煤炭产品市场在内统一的全国市场。(6)真正尊重市场机制,非特定情况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不得干预包括市场定价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运行。 (7)改革国家对宏观经济与市场的调控方式,变行政刚性干预为市场化法治化整体性与柔性引导。(8)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在内的真正的失业保障机制,为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全体企业裁减冗员创造条件。(9)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包括电力、煤炭、化工、冶金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比价机制,理顺相关产业产品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为各产业的企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结束语
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因此不能把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割裂开来而孤立地看待这一事物。同理,煤炭产品定价机制一边关系到煤炭企业的成败兴衰,一边则又受到企业外部环境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煤炭企业正常运行以及发展对产品定价机制的客观要求出发,从企业外部环境着眼来分析煤炭产品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从企业外部环境中去寻找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对策。大道至简,往往最基本的才是最高深的,但同时也是最难以抉择的,因为这涉及到根本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追求。希望我们放下对经济发展有害的一切旧的观念与思想的束缚,勇于破除一切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的计划经济体制,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建立并尊重真正的煤炭产品市场定价机制,为煤炭企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振兴我国的煤炭产业,为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煤炭产业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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