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给人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数据来源的侵权风险与生成内容的应用风险。目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体系存在义务主体不清晰和义务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义务主体上,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规定,应当区分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三类义务主体。在义务分配上,为了避免过度防范风险而阻碍技术发展,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负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并附加风险管理制度的义务;技术支持者仅对预训练数据负责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悖伦内容生成;使用者则需合理使用生成内容,专业使用者应负担生成内容的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