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数据安全保护积极刑法观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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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蔡士林

  • 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

  • 摘要
    数据安全保护的刑法立场选择上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以及折衷刑法观,后两者在逻辑和内容构造上基本无异。无论是法益保护原则的坚守,还是数据犯罪背后的法益不断翻新的客观事实需要抑或立法漏洞日益凸显的现实困境都决定坚持积极刑法观是权宜之策。积极刑法观并非情绪性立法,增设新的数据犯罪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且与象征性刑法并无直接关联,更有明确的处罚界限,与此同时也利于我国刑法的国际化。基于此,我国应当增设非法访问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同时完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关键词

    数据安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折衷刑法观增设新罪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刑法观的理论概述
    (一)消极刑法观
    (二)积极刑法观
    (三)折衷刑法观
    三、数据安全需要确立积极刑法观的理由
    (一)理论前提:法益保护原则的持续坚守
    (二)客观事实:数据犯罪背后的法益不断翻新
    (三)现实需要:数据犯罪的立法漏洞日益凸显
    四、对数据安全保护消极刑法观质疑的回应
    (一)增设新的涉数据罪名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
    (二)增设新的涉数据罪名与象征性刑法并无直接关联
    (三)增设新的涉数据罪名利于我国刑法的国际化
    (四)新罪同样有明确的处罚界限
    五、数据安全保护积极刑法观的实现路径
    (一)增设“非法访问数据罪”
    (二)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
    (三)完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六、结语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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