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关于公开征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http://www.moa.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4年2月 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nr.gov.cn(自然资源部)或者ntszdc@agri.gov.cn(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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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



















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内容有所删减,仅保留了主要信息。






















管控保护原则和“三线”协调机制



















禁止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应当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当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扩大。

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确有必要纳入自然保护地,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可以同时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内容有所删减,仅保留了主要信息。






















严格禁止占用情形



















(一)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

(三)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除外),以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各类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纳入生态退耕范围。




此条款无删减。






















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



















(一)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二)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四)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优质耕地。




此条款无删减。






















建设占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其中,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战略性矿产,采掘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手续的,需要符合本款第(一)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三)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且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建设项目施工和矿产勘查、考古勘查发掘等涉及的临时用地;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电网项目涉及的架空线路铁塔、变电设施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有关规定,在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等铺设点状架空电力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不办理建设占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内容有所删减,仅保留了主要信息。






















土地综合整治调整红线



















为了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在立项或初步设计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应当在项目区范围内落实;项目区确实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落实;

(二)项目完成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内容有所删减,仅保留了主要信息。






















年度评估调整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的,应当落实“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乡(镇)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将储备区中的优质耕地或农业空间治理活动中产生的优质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乡(镇)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零星破碎地块,以及位于15度以上、处于生态脆弱地区、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灾毁和采矿损毁无法修复、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不稳定耕地等地块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申请将有关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三)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优化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形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根据年度评估结果申请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乡(镇)范围内,个别确实无法在乡(镇)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统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调入面积大于调出面积,优化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中属于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应当增加,山区耕地面积应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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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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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自然资源部:在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的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的,允许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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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滇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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