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对分阶段、分领域构建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加强前瞻性政策研究,及时优化有关任务措施,抓紧补齐制度短板”。
当前,我国完成应对气候变化承诺目标任务艰巨,亟需超前谋划碳排放总量控制。虽然从“十二五”时期开始,我国就把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前实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诺,但我国碳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实现2030年和2035年目标任务的形势依然严峻。在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强度控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同时,我国能源气候发展形势快速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完善已有节能降碳措施。目前,节能、环保、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还不够,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政策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阶段,以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为引领,及时清理现行法规政策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降碳、减污、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协同,对提升基层政府治理效能、降低企业负担等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全球绿色低碳发展形势日趋复杂,也需要从碳排放制度层面加强应对。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斗争激烈,碳关税、碳足迹等绿色壁垒不断出现,气候问题与国际贸易、市场开放、投资金融、产业链供应链等交织,并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之争。虽然“新三样”已成为我国出口的亮丽名片,但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碳足迹等基础性制度仍较薄弱,在法规标准、标识认证等方面存在短板。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是我国高水平“走出去”、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保障。
碳排放与全社会生产、生活、生态等各领域密切相关,涉及方方面面利益。作为人口规模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既要有效控碳降碳,还要持续提升碳生产力,以尽可能少的碳排放创造尽可能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这要求我们勇于探索创新,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控碳降碳。
把握碳排放控制的发展机遇,算好长远账。碳排放虽然具有一定负外部性,但与碳排放相关的化石能源在较长时期内仍不可或缺。控制碳排放不是全面限制碳排放,重点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利用化石能源。控制碳排放也不是简单的行政举措,而是要算整体账、长远账,通过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制度创新,有效稳定全社会发展预期,为绿色低碳产业创造更大市场空间。
树立系统思维推进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建设。碳排放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建设不能“就碳谈碳”,也不能推倒重来,要注重系统集成和守正创新,加强与能耗双控制度体系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深度融合。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建设也不会一蹴而就,不能简单“一竿子插到底”,要充分考虑不同阶段发展形势和要求,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特点,注重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鼓励结合实践大胆开展制度探索创新。我国处在全球能源变革和绿色转型发展前沿,控碳降碳技术和业态创新活跃,在制度创新方面潜力巨大。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鼓励开拓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吸收到制度设计中来。要放眼世界、着眼长远,鼓励碳排放相关前沿领域开放合作、先行先试,在全球制度规则博弈中掌握主动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田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