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征求《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矿安综函〔2024〕279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组织本辖区煤矿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反馈。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前,填写意见建议汇总表(附件2)并连同电子版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联系人及电话:聂书遥,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jcszfc@126.com。


附件:

1.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汇总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11月25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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