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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污染环境罪中罚金裁处规范的适用检视
  • 178
  • 作者

    沈跃东

  • 单位

    苏州城市学院

  • 摘要
    有关污染环境罪的罚金刑裁处要件,散见于现行刑法第33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样态。基于环境风险规制的特点,可以单处罚金要件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难以运用抽象规则进行具体化,而应在个案适用中通过强化概念涵摄的说理论证,实现量刑规范的拘束力。罚金数额裁量要件中的违法所得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作为量刑要素,应择一适用。是否考量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应在个案中经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论辩后由法院裁定。确定并处罚金的金额时,应与主刑相协调。此外,应遵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将缴纳行政罚款作为减刑情节,以消解罚金数额小于罚款数额的“倒挂”。
  •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罚金裁量规制

  •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污染环境罪中可以单处罚金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判准
    (三)对可以单处罚金要件司法适用的检讨
    三、污染环境罪中罚金数额的裁量
    (一)罚金数额裁量规范的适用
    1.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多样化参考
    2.造成损失的大小与罚金数额的比例悬殊
    3.对缴纳罚金能力的细化
    (二)确定罚金数额的其他考量
    (三)罚金金额裁量规范的适用评析
    四、污染环境罪中确定并处罚金数额与主刑的协调
    (一)并处罚金数额与主刑匹配的样态
    (二)并处罚金数额与主刑匹配的规范分析
    五、污染环境罪中罚金数额的确定与折抵罚款的调适
    (一)罚金数额与罚款折抵的对应样态
    (二)罚款折抵罚金“倒挂”的法理解析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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