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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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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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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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由海洋监管机关履行海洋生态环保行政职责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应为国益诉讼。鉴于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诉讼性质仍然模糊,建议修改第114条第3款,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表述,以有别于第2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明晰这两款所规定的涉海环境诉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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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诉讼性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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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3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QDSKL23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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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学界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争议
二、以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为裁判依据的司法案例审视
(一)从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前的案例分析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之后的案例分析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分析
(一)基于立法脉络分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
(二)基于第114条第2款的内容分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
四、厘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规范调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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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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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1]凌欣.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6(05):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