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五步法”——基于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实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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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恒马瑞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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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与外语学院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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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县级检察院在检察听证的实践中面临着听证案件范围相对集中,听证员选择范围相对较小,专业背景领域不够广泛,部分听证员和检察人员听证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初步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选、听、证、结、公”检察听证“五步法”,明确检察听证案件和听证员选任的基本原则,实现听证程序的规范化,确保听证案件论证精确,通过听证实现案结事了,提升检察听证的公信力。实践证明,通过检察听证“五步法”的规范运行,可以做优法律监督,提升检察听证效果,从而确保检察听证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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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听证五步法听证范围释法说理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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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听证‘五步法’——基于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实践的分析”(SX2022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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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县级基层检察院检察听证实践的特点
(一)听证案件范围相对集中
(二)听证员选择范围相对较小
(三)部分听证员受主体意识及县域局限影响较大
(四)部分检察人员听证履职意愿及能力不足
三、“选”:明确听证案件范围与听证员选择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检察听证案件选择的基本原则
(二)细化检察听证案件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听证员选任规则,注重发挥听证意见的独立价值
(四)确保听证意见的独立价值及听证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四、“听”:确保听证程序的规范化
(一)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并设置启动的标准
(二)推行办案与主持听证适当分离及入额院领导主持听证制度
(三)构建“普通听证程序”和“简易听证程序”相结合的灵活多元化听证程序
(四)通过听证程序规范化确保检察听证发挥实质性作用
五、“证”:确保听证案件论证的精确与规范
(一)听证会前充分保证听证员的知情权
(二)听证会开始前召开听证预备会议
(三)听证过程中增加辩论环节和检察官释法说理环节
(四)明确检察听证的证据规则
(五)通过规范论证程序确保听证各方实质平等对话
六、“结”: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一)确保听证员评议程序的独立性
(二)确立意见不一致时的说理和解释制度
(三)采取“一次性听证”与“跟踪性回访”相结合制度
七、“公”:提升检察听证的公信力
(一)听证会之前完善听证的公告程序
(二)听证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三)听证会之后做好检察听证的事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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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1]郭恒,马瑞启.检察听证“五步法”——基于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实践的分析[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6):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