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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基于价值生成机制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制度建构
  • 作者

    何家睿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摘要
    原始数据要素化产生财产性价值增量的过程,主导了数据立法安全与用益两种价值追求的异化,使得在现行私法体系下向既有财产权客体归入的确权路径无法实现立法价值的兼容保护。数据要素的价值生成机制提示了一条基于判断数据所处要素化阶段的客体识别路径,并可通过区分自主与他主的客体利用秩序,以对权利人使用秩序而非事实控制的排他保护为基础,通过借鉴公共设施收费权并引入FRAND声明制度,确立数据资源的他主共享秩序,进而完成“使用+收费”权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建构,实现数据资源财产性私益保护与共享开放的双重制度目标。
  • 关键词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要素化使用权收费权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重庆市教委科研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制度展开”(CYS23310);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项目“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制度构建”(2022XZNCJDJS-02);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要素化的内涵与价值生成机制
    (一)从安全到用益:数据要素化的财产性价值增量
    1.数据要素化的本质与财产性增益
    2.安全与用益价值的异化
    3.数据价值识别与分类
    (二)在安全与用益之间:数据资源作为权利客体的特征
    1.价值兼容性
    2.有限稀缺性
    3.整体性
    三、数据资源确权适用现行法的归入与不足
    (一)物权法
    (二)知识产权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因应与构造
    (一)法律定位:数据资源的“使用+收费”权
    1.数据资源的使用权
    (1)数据内容的非排他性。
    (2)使用秩序的排他性。
    2.数据资源的收费权
    (1)FRAND原则的适用。
    (2)有限收费对象与公益用途豁免。
    (二)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取得
    1.权利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的有限场景
    (三)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保护
    1.排除妨害请求权
    2.侵权责任请求权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1]何家睿.基于价值生成机制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制度建构[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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