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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封闭空间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
  • 作者

    张宝

  •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因有害气体超标造成污染损害的情形日渐频繁,但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仍面临较大争议。仅从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封闭空间污染是否应当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处理;但基于目的解释,封闭空间污染无法充分满足环境污染侵权所需具备的公共性、失衡性和危险性要件,因而不宜定性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封闭空间污染损害不应予以救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封闭工作场所污染损害应以工伤保险为主,辅以一般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其他封闭空间的污染损害可以通过合同责任、产品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进行救济。此外,鉴于涉及封闭空间污染的卫生健康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守门员”,违反此类标准应当作为判断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
  • 关键词

    封闭空间污染室内环境环境侵权责任产品责任违约责任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4AFX015);
  •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文义解释:“污染环境”的文义难以排除封闭空间的适用
    (一)《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概念包含封闭空间及其载体
    (二)“污染环境”的文义解释也难以排除封闭空间污染
    三 目的解释:封闭空间污染适用环境侵权责任不具正当性
    (一)环境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制度史考察
    (二)封闭空间污染难以契合环境侵权责任的建制目的
    四 体系解释:封闭空间污染民事责任并非只有环境污染侵权一途
    (一)封闭空间污染损害的基本指向
    (二)职业暴露的民事责任
    (三)非职业暴露的民事责任
    结语
  • DOI
  • 引用格式
    [1]张宝.论封闭空间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7(06):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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