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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政策丨2023年11月份主要涉煤政策

2023-12-08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咨询中心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释放重要信号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重要讲话中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分析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李强对做好金融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要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等。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要着力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完善机构定位,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做好产融风险隔离。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会议指出,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统筹协调把关。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金融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金融问题的重要创新成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国家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指导意见》明确,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明确管理责任分工,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国家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 
《通知》提出,为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决定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水平根据煤电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通知》明确,对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实行煤电容量电价政策,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2024~2025年,多数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2026年起,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通知》强调,同步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政策协同,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方案》提出了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409号)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人形机器人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大脑、小脑、肢体”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确保核心部组件安全有效供给。整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批量生产,在特种、制造、民生服务等场景得到示范应用,探索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和手段。培育2—3家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2—3个产业发展集聚区,孕育开拓一批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
《指导意见》强调,以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为引领,在机器人已有成熟技术基础上,重点在人形机器人“大脑”和“小脑”及“肢体”关键技术、技术创新体系等领域取得突破。具体来看,要开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人形机器人“大脑”,增强环境感知、行为控制、人机交互能力;开发控制人形机器人运动的“小脑”,搭建运动控制算法库,建立网络控制系统架构;系统部署“机器肢”关键技术群,打造仿人机械臂、灵巧手和腿足,攻关“机器体”关键技术群,突破轻量化骨骼、高强度本体结构、高精度传感等技术;构建完善人形机器人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学研用组成创新联合体,加快人形机器人与元宇宙、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融合,探索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加快人形机器人在特种环境的应用,面向恶劣条件、危险场景作业等需求,强化复杂环境下本体控制、快速移动、精确感知等能力;聚焦3C、汽车等制造业重点领域,提升人形机器人工具操作与任务执行能力,打造人形机器人示范产线和工厂,在典型制造场景实现深度应用。同时,拓展人形机器人在医疗、家政等民生领域服务应用,满足生命健康、陪伴护理等高品质生活需求,推动人形机器人在农业、物流等重点行业应用落地,提升人机交互、灵巧抓取、分拣搬运、智能配送等作业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93号)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解释》主要分为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目标。
《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方案》明确,“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明显提升,甲烷排放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煤矿瓦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此后,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力争逐步实现陆上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方案》提到,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项目,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并加强回收利用。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3〕67号)

 应急管理部修订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管理部近日修订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工作。
《导则》修订注重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严守安全发展底线,对化工园区定义、安全风险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细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导则》明确,各地区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化工园区选址,明确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范围,加强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多米诺效应。要坚持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制定落实“禁限控”目录,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源头安全管控,严密防控化工产业转移安全风险。
《导则》要求,化工园区和省级层面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从园区认定、选址及规划、园区内布局、项目准入和退出、配套功能设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等方面,系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实施“一园一策”整治,夯实安全保障基础,全面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导则》强调,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不达标等情形,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对高和较高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经整改复核仍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实行动态调整,推动化工园区持续整治提升,逐步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的总体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

17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公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 第3号公告发布《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煤层底板石灰岩含水层超前区域治理技术规范》、《井工煤矿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煤层底板采动破裂深度压水试验测试方法》、《数值法预测矿井涌水量技术规范》等17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
公告发布的行业标准自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告2023年 第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规定》明确,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动火作业监控视频、动火作业票由矿调度室统一连续编号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央行等八部门印发通知: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总量上,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结构上,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时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通过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便利票据贴现、应收账款确权、税收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解读,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提升政策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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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与应用作者:袁显平, 崔伟单位: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文章刊发:《煤炭经济研究》2023年第6期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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