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
  《实施措施》围绕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重拳出击“打非治违”、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持续提升“督政”质量和效果、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迅速有力抓好落实等九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
  提到,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细化包保矿山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领导包保煤矿、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非法行为,研究解决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和根源性问题。
  要聚焦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石门揭煤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特别是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责令停止作业进行全方位评估。
  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要从严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对布置隐蔽工作面、人为包裹、遮蔽探头的,要将矿山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决杜绝“一罚了之”。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和省应急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方案要求,通过召开会议、实地督导等方式扎实推进重点县、重点企业整治工作,共心、共情、共力解决矿山安全难题。
  还提到要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对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安全上“不放心、不托底”的煤矿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形,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隐蔽工作面、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建设、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各种弄虚作假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停产整顿、矿长记分、比照事故调查、撤职免职和智能化改造等手段,持续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对煤矿企业采掘接续失调,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存在人为封堵、擅自挪移、 风吹瓦斯传感器的;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的, 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措施》还要求,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120 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 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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