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款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监督管理、附则。切实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缴款、监督管理等内容,统筹确定省、市、县收入分成体制,以确保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落实。
在总则中,《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概念和征收范围、各征管部门职责以及预算管理形式,明确在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中央 40%、地方 60%。地方分成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区)按照 50%、30%、20%的比例分成。中央、省、市、县(区)分成比例分别为 40:30:18:12。除地方管理的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中主要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分期缴纳,以及相关减缴、缓缴政策等具体内容。其中,明确了矿业权出让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征收标准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据介绍,《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省财政厅将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持续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确保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落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