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生态文明理念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表达
  • 作者

    徐以祥杨昌彪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摘要
    资本逻辑主导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在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中,我国需要遵循对资本逻辑进行生态限制这一重要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将《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具体的物权法规范中表达出来。重点之一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律表达中对其所承担的生态环保等社会功能进行考量,一方面,我国物权法应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权能进行限制和重新解释,另一方面,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应当进行细致的类型化区分并建立有差异的权利规则。在物权法的具体规范设计中,一方面应当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特殊规则,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起物权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链接关系。通过公私法的合作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过度资本化,实现其生态环保功能。
  • 关键词

    生态文明物权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JD82007);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界分和相互衔接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D134);重庆市第五批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环境法律责任主体扩张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35);
  •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资本逻辑的生态反思和对资本逻辑进行生态限制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
    (一) 资本逻辑的生态反思
    1. 资本逻辑推动和主导的生产方式的反生态性
    2. 资本逻辑推动和主导的消费模式的反生态性
    (二)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理念——对资本逻辑进行生态限制
    二、 绿色原则的含义及其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
    (一) 绿色原则的含义
    (二) 绿色原则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
    三、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的物权法表达
    (一)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表达中进行考量的必要性
    (二)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表达的规范路径
    四、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表达的具体展开
    (一)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限制和重新解释
    1. 占有权能
    2. 使用权能
    3. 收益权能
    4. 处分权能
    5. 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权能的行使
    (二) 根据功能和用途设置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
    (三) 物权法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相关条款的设计
    (四) 完善物权法与公法关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的衔接规则
  • 引用格式
    徐以祥,杨昌彪.生态文明理念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表达[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6):28-43.
  • 相关专题
相关问题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