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逻辑主导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在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中,我国需要遵循对资本逻辑进行生态限制这一重要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将《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具体的物权法规范中表达出来。重点之一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物权法律表达中对其所承担的生态环保等社会功能进行考量,一方面,我国物权法应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权能进行限制和重新解释,另一方面,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应当进行细致的类型化区分并建立有差异的权利规则。在物权法的具体规范设计中,一方面应当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特殊规则,另一方面应当建立起物权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链接关系。通过公私法的合作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过度资本化,实现其生态环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