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基本定位,目前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为AI乐观主义替代论,认为法律人工智能能够在未来获得更广泛深入的应用,进而取代人类处理案件;一为AI工具主义辅助论,认为法律人工智能尚无取代人类的能力,只能将其视为司法的辅助工具。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不仅可能导致肯定者对AI技术的过度迷信和依赖,亦可能导致质疑者过于强调AI的局限进而阻碍其进步,更可能导致未来“AI+法律”应用在发展方向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厘清AI在法律应用中的定位:在目前“弱人工智能”局面下,应依照不同的司法场景,根据法律人工智能具体能够实现的功效来定位其应用范围。在简单标准案件中,应将其定位为替代工具,将大量机械、流程化的事务性工作交由AI自动处理,减少人力的重复使用,提高司法实践的准确性与效能;而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则应将其定位为辅助工具,辅助律师和法官完成案件管理、事实调查、案情梳理、庭审提醒等工作。取其所长、避其所短,让AI做其能做又能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