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解决:理论基础与裁判路径
  • 作者

    黄军孙雨

  • 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摘要
    网络主播账号作为互联网经济勃兴时代的新型生产力,相关司法纠纷层出不穷,但我国尚未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其权利性质及归属。由于传统“物债二分”体系下的诸多理论难以妥善化解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桎梏,故而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出于弥合立法缺陷与不损益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的双重考虑,应当选择“多元权利说”与“关系范式说”为理论基础,实现研究范围与视角的“超越”。网络主播账号极具个性化,不应提前设限其权利性质,而应以包容视角将其认定为物权、债权、人格权等多元权利客体,以网络主播账号“使用权及其收益”为真正争议焦点,其权利归属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约定,必要时以公平与效率为兜底,实现司法审判的实质正义。
  • 关键词

    网络主播账号虚拟财产物债二分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CSY23043);
  • 文章目录

    一、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一)网络主播账号定性不一
    (二)纠纷争议焦点概念混淆
    (三)裁判缺乏具体规范依据
    二、网络主播账号性质的学理省思
    (一)“物债二分”体系下的权利化路径
    (二)超越“物债二分”体系的权利化路径
    (三)超越“物债二分”体系的非权利化路径
    三、网络主播账号纠纷解决的理论根基
    (一)多元权利说之功用
    1.破解理论僵局
    2.克服立法不足
    (二)关系范式说之助益
    1.有利于应对复杂交互关系
    2.有助于廓清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争议焦点
    (三)多元权利说与关系范式说之联立
    1.权利范式与关系范式并非对立
    2.关系范式说与多元权利说的结合适用
    四、网络主播账号性质厘定及归属确定的裁判路径
    (一)区分认定网络主播账号的多种权利客体
    1.数据财产为物权客体
    2.使用权限为债权客体
    3.人格标识为人格权客体
    (二)结合法律关系归纳争议焦点
    1.法律关系种类上: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上:网络运营商不受案涉法律关系之限制
    3.法律关系客体上:“账号使用权及其收益”系案件争议焦点
    (三)以具体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1.以现有具体法律规则为裁判依据
    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意思自治为补充
    3.规范与约定缺失时以公平与效率原则兜底
    五、结语
  • DOI
  • 引用格式
    [1]黄军,孙雨.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解决:理论基础与裁判路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6(04):27-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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