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法困境与纾解
  • 作者

    黄永镇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摘要
    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应界定为形成权。优先承租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出租人是否继续出租的意愿难辨别且可变动、同等条件难把握且易延展和救济乏力。对此,可以从明确行权期限、限缩“同等条件”和拓展救济路径着手进行纾解。明确行权期限使出租人的主观意愿受到客观规制。“同等条件”的认定采“相对同等说”,在租金、支付方式和租赁期限上保持绝对的同等,其余因素则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是否显著影响出租人经济利益和是否真实合理从而决定是否保持同等。该权利作为形成权具有不可侵性,行权后仅有相对效力,承租人在合法占有房屋或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有程序法上的履行合同优位;当出租人履行其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因履行基础丧失而无法要求继续履行,但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 关键词

    优先承租权形成权同等条件救济

  • 文章目录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性质廓清
    (一)请求权说
    (二)形成权说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司法实践的困境检视
    (一)是否继续出租的意愿难辨别且可变动
    1.是否继续出租的意愿真实性难辨别
    2.是否继续出租的意愿可变动
    (二)“同等条件”难把握且易延展
    1.同等的程度难把握
    2.条件的范围易延展
    (三)优先承租权的救济乏力
    1.诉讼周期过长难以实现设权目的
    2.救济措施单一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司法实践的困境纾解
    (一)明确优先承租权的行权期限
    (二)限缩“同等条件”
    (三)拓展优先承租权的救济路径
    1.优先承租权的强制实现
    2.赔偿损失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1]黄永镇.论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法困境与纾解[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4):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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