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噪声污染侵权案中噪声标准适用的实证研究
  • 作者

    杜健勋包岚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摘要
    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源于公法规定,所以它的强制性理应限于公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超标”与侵权并无直接联系,对环境侵权的认定仍须尊重环境污染的事实,但是实证研究中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却出现了“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倾向。这种判定噪声污染事实只看超标与否的做法带来了合规抗辩效力和标准适用冲突的争议。争议源于“噪声污染”的私法定义模糊、噪声标准的定位不明,以及噪声标准自身存在的滞后、矛盾等问题。建议在司法中摒弃“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做法,引入不可量物侵害中的容忍义务理论,将其贯穿于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判断,并在噪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用设置“日落条款”等方式来完善噪声标准在噪声污染侵权案中的适用。
  • 关键词

    噪声污染侵权噪声标准容忍义务

  • 文章目录

    一、噪声标准在噪声污染侵权案中适用的情况和矛盾
    (一)背景和样本情况
    (二)考察分析情况说明
    1.诉讼当事人状况
    2.噪声类型及适用标准
    3.涉及噪声标准的裁判结果
    (三)适用“噪声标准唯一论”的矛盾
    1.是否应该承认噪声标准的“合规抗辩”效力
    2.是否有明晰的噪声标准冲突的适用规则
    二、“噪声标准唯一论”的成因分析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仍须斟酌
    1.噪声污染事实含义并不清晰
    2.定义不符合侵权法的目的和宗旨
    3.对噪声特殊性的认识产生了偏差
    (二)对噪声标准的法律意义认识模糊
    三、噪声标准在噪声侵权案中的适用建议
    (一)前提:合理解读新《噪声法》中的噪声污染定义
    (二)在噪声标准中引入容忍义务的考量
    (三)设置“日落条款”解决噪声标准脱节问题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1]杜健勋,包岚馨.噪声污染侵权案中噪声标准适用的实证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4):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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