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精神,省安委办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相关意见可通过邮件发送至:gzsyjtjcc@163.com,也可通过信件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贵州省安委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田欢,0851—86891300。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决策,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矿山源头管控
(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优化重组(产能置换)方案。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采矿权设置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政策、最低准入规模等要求,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开采区域重叠。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新设矿权相邻采矿许可证边界最小距离露天矿山应当大于300米,地下矿山应当大于50米;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内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论证并确定生产建设规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项目核准(备案)内容保持一致。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原则上不得采用坑探方式进行勘探。地下矿山井下禁止建设爆破器材库。(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尾矿库、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在黔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二、推动矿山关闭退出和转型升级
(四)积极推进落后矿山关闭退出。有序推进煤炭资源差、灾害重的市县整体退出,积极引导资源枯竭、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重叠且难以调整、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等煤矿淘汰退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款等煤矿法定关闭情形的,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关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证照。(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南方电网公司)
(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经批准建设但未建设完工且不再继续建设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按照《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黔应急〔2022〕3号)要求闭库治理并销号。尾矿库闭库销号后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六)推进矿山整合重组。县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设用砂石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台账、统一开采规划、明确时间节点,全面推动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对产能9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展与相邻煤矿资源整合可行性论证,按照资源最大化利用原则,积极推动煤矿资源整合。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三个一批”实施方案。(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七)加快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推动构建煤矿智能化技术体系,大型煤矿基本建成智能煤矿,实现开拓、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安全保障、生态保护、生产管理等系统的自动化协同运行与智能化决策,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作业,全省生产煤矿综采、综掘工作面基本实现智能化。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中段同时生产。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及时接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涉矿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创建矿山安全领域省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并有效落实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制度、清单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定期修订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要求,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每月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双全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强化重大事故风险管控。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煤矿原则上每2年全面开展一次(从2023年1月起算),遇重大生产接续调整、进入新水平新采区前、矿井灾害等级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时必须开展一次相关灾害的隐蔽致灾因素排查。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经分析边坡存在失稳风险的,整改到位前影响范围内不得生产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经质量检测不合格且不能确保正常运行的,整改到位前不得排尾;稳定性分析(评估)、质量检测等均要形成报告备查。(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施设备。(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其中地下矿山应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煤矿单班下井人数最多不超过正常生产时的三分之一,并向属地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县级地方政府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被责令全矿停产(停建)或停产整顿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证照被依法暂扣或失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三级的,长期停工停产地下矿山准备复工复产的,关闭退出地下矿山回撤设备的应当安排至少1人同时驻矿监督,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管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四)提升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加强矿山集中地区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推动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辖区内含尾矿库“头顶库”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等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矿山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煤矿上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推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矿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矿山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五、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八)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煤矿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安办〔2017〕19号)要求分级分类监管。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根据国家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展,配套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矿山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黔委编办字〔2022〕43号)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信息化建设和执法经费投入保障,提升专业技术保障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严格按照《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矿安黔〔2023〕2号)规定,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广落实《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应急〔2022〕5号),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3〕19号)要求,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重大隐患应查却没有查出来,查出来的却放任不管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二十二)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矿山监管监察部门针对不同事故类别、责任和情形等进行科学合理、精准分类处置,防范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性停工停产措施和简单问责。对较大涉险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对案情特别复杂的、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情形,性质恶劣的、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应当实行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核查。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辖区内发生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应制作专题事故警示教育片,并组织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警示教育。(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各级安委会要完善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或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大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