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安全准入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569082993@qq.com。

联系人及电话:靳舒凯,010-644637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主井井口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以下相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许可的非煤矿山外,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资源开采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定其中一家负责。

(四)规范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涉及行政审批、业务监管、行政执法等多个内设部门时,由非煤矿山业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相关内设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专家遴选、技术审查、结果确认等实质内容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初核、受理、参与审查、证(书)制作、送达和信息公开等流程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工作

(五)提升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质量。非煤矿山企业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异常低价或最低价中标等方式选取安全评价机构。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应由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的要求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总平面布置、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边坡、坝体和防洪等方面分析评价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针对性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明确给出安全风险是否可控的结论。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应对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结合现场实际和相关资料,采用安全检查表方法逐项检查评价其符合性及有效性,评价结论应明确说明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参照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进行编制,说明上一安全许可期间生产基本情况,对矿山生产期间的隐蔽致灾因素、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定量定性评价,评价结论应明确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六)严格安全评价单位和人员责任。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人员应到非煤矿山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并包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水利、土木等相关专业人员大中型地下矿山和一二等尾矿库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大中型露天矿山、小型地下矿山和三四等尾矿库不少于5个工作日,小型露天矿山和五等尾矿库不少于3个工作日。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时间可适当减少。安全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各专业人员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名。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七)强化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同时组织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监督核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时,应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符合性进行检查;在首次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进行核查。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漏项、结论严重不实等问题的,依法依规给予评价单位及评价人员行政处罚,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同时,中止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待相关评估报告改正后再进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八)规范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工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严格选取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选取具有全国知名度的甲级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把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底线,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承揽安全设施设计任务。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前,应掌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现场踏勘,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技术交流,对未取得采矿证或者地质勘查工作达不到国家规定勘查程度的,不得出具正式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对报告和图纸从规范标准符合性、设计合理性、制图标准、设计深度等方面严格审核审定,不得为控制成本而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设计批准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各专业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名,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建设项目边坡稳定性分析、安全影响分析论证等相关安全科研工作不得由项目设计单位承担。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设计工作。

    (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要求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充分考虑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合理确定建设周期。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应严格控制分期实施,最大不得超过2期,每期均应明确设计基建工程和时限,且需竣工验收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使用非爆开采的方式处置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村庄、道路等建构筑物的安全问题。改扩建地下矿山应尽量减少利用旧有工程,降低生产系统复杂性,提高安全设施设计的科学性,确需利用旧有工程的,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及与现行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论证。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露天和地下转换开采方式的矿山应提高防排水等安全设防标准,设计采取加大保护矿柱、加厚覆盖层等安全防护措施。尾矿库设计应严格控制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安全设施设计在未取得审查批准前,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

(十)强化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非煤矿山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矿安〔2023〕147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发生重大变更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部门发生变化的矿山,其变更设计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提高生产能力、扩大设计开采范围或整合矿山等建设项目不得按重大变更进行设计,应按照改扩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审查权限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矿区周边是否存在生产生活或敏感设施、是否位于有关保护区范围内,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对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依法严肃处罚,6个月内不得受理审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严禁审批位于保护区内、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最小服务年限等规定的矿山。

(十二)实施审查工作现场踏勘。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组织专家对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业场地、井口位置、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对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应同时对矿山现有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整改验收完成后再进行审查。审查权限部门现场核查和审查专家现场踏勘可合并开展。

(十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级专家库中选取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不少于7人,并包含采矿、地质、通风、机械、电气、安全等专业。金属非金属大型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不少于5人,并包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不少于7人、四和五等尾矿库不少于5人,并包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设计单位人员(含在职和退休)不得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技术审查专家或其工作单位2年内曾在被审查建设项目开展科研课题、出售产品装备等其他盈利性活动的,应实施回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规范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

(十四)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规定,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加强建设期间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设期间,停止建设或复工复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38号)有关规定。报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的停建时间,可不纳入基建工期计算。建设项目未在批准的基建期限内完成建设,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基建工期延期审批可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五)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专家的数量及专业应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建设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对生产期间发生的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工程,也应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和属地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十六)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审查权限部门应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颁发证书等全流程实质内容审查。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限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属地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限部门视情自行组织或委托属地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被委托核查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现场核查专家数量和专业原则上应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要求,所需经费应由审查权限部门承担。

(十七)规范延期换证和重新申请。非煤矿山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做好申请延期准备工作,已申请延期换证但有效期满时未完成问题隐患整改的,可继续整改,但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间严禁进行采矿等生产作业活动;整改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取证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换证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予以关闭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予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重新申请的,按照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期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在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后,应按照首次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0条通知,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工作。

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行政许可组织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严格许可程序和标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足额保障行政许可经费,确保行政许可按时保质完成。要按照许可权限规定,依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强化实质内容审查和现场核查。要加快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许可,服务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对发现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其行政许可批复,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加强行政许可国家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对不严格执行许可权限、违规下放委托、准入把关不严等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意见;对监察意见整改措施落实差、不反馈整改情况的,依法提请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进行约谈曝光。要加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政许可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批复,并进行严厉处罚。

(二十)严肃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审查权限部门、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专家等均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规定。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督促依法处罚,从专家库中除名并纳入“黑名单”。同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年内连续2次审查未通过的,该建设项目1年内(自第二次未通过的审查会议日期起)不得再次申请,设计单位纳入“黑名单”。非煤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本省实施办法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相应省级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当年行政许可组织实施工作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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