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部门联合印发矿山环境治理细则 统一管理土地复垦费用
《细则》提出,矿业权人应单独设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拥有多个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人,须按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分设基金专户,并由相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与使用基金。矿区范围跨县(市、区)或设区市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开设基金专户。
《细则》明确,在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三年,矿业权人要预留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监测、后期管护等需要。矿业权人基金提取正常且账户余额能满足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估算的后三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的,下一年度可暂不单独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矿山企业因账户异常无法正常提取基金的,应当及时明确专户,完成备案、承诺、监管协议补充完善等工作,确保能及时足额提取基金。
《细则》提出,矿业权人涉法涉诉基金专户被冻结的,资金应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监测支出,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评估,已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监测责任的,其结余基金方可划转。(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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