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源规〔2024〕2号
各市能源局、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省能源局制定的《煤炭先进产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煤炭先进产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先进产能的引领作用,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实现我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煤炭先进产能建设目标的要求,加快煤炭先进产能建设,规范煤炭先进产能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先进产能,是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煤矿同时被认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以及实现智能化开采的,其生产能力只统计一次。
第三条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认定工作,由煤矿按照相关程序,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定级。认定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考核定级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的评审工作,由煤矿按照相关程序,上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审,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的评审标准执行《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煤矿标准及评审办法》。
(二)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的评审工作,按照申报、评审、验收、公示的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煤矿,按隶属关系向安全高效煤矿主管部门(协会)、中央企业报送,汇总后按规定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
(三)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的安全生产、机械化程度、信息化自动化与智能化、采掘(采剥)方法和生产系统、综合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经济效益、劳动定员管理、采区回采率等指标,经评审达到特级安全高效煤矿的标准。
第五条 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生产煤矿指通过智能化煤矿评定或智能化综采工作面评定的生产煤矿。智能化评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智能化评定工作执行《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智能化煤矿评定由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国资运营公司共同负责;
(三)智能化综采工作面评定按规定采取省、市“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在建煤矿应按规定分类施策,因矿制宜,建设智能化煤矿。
第七条 各市煤炭先进产能的统计范围为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炭先进产能的统计范围为其所属煤矿。
第八条 煤炭先进产能占比,是指各地或各企业的煤炭先进产能与同期生产煤矿总能力的比值(停产3年及以上煤矿不计入生产煤矿总产能)。
计算公式:
煤炭先进产能占比=×100%
第九条 根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煤矿的申报情况及实现智能化开采生产煤矿的评定情况,实行季度动态统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