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能源煤管字(2024)437号
各盟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执法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推动力度。前三批未完成智能化建设任务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务必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第四批智能化建设煤矿要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尽可能把工期往前赶,鼓励提前建成,各盟市煤矿智能化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责任,确保按年度任务量完成煤矿智能化建设任务。
二、统筹建设进度。新建煤矿原则上按照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前完成智能化分类分级自评;在建煤矿要结合建设进度优化设计,及时增补智能化建设方案并开展建设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智能化分类分级自评。要严格按照《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长期停产井工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智能化建设工作方案,建成基于 5G 的信息化系统,高危岗位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或机器人作业。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作业,投入生产1年内,采煤工作面实现智能化作业;露天煤矿应用无人驾驶、无人值守,机器人智能巡检等技术,实现采、运、排的连续化、智能化作业。
三、做好验收工作。各盟市要及时组织对完成建设任务的智能化煤矿进行验收,对 2024年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已完成整改的可组织验收,督促验收评估不合格的煤矿限期完成整改,及时组织复验,按时报送验收评估结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煤矿智能化建设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快智能化建设步伐,对建设迟缓、推进不力的煤矿要综合运用相关惩戒措施。
五、强化精准调度和考核通报。各盟市煤矿智能化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报告建设进度,自治区能源局联合相关部门每月对智能化建设情况进行通报,视进展情况将提级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