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75号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开展防汛救灾抢险工作,加强巡堤查险,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处置险情,确保防汛安全;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压实责任、加强统筹,扎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排查风险隐患,备足装备物资,完善工作预案,有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山防汛安全工作
当前正值主汛期,已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矿山水害事故和自然灾害易发多发,矿山防汛形势极为严峻。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绷紧安全防汛度汛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制度和机制,对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和场景第一线,及时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第一时间处置各类险情,有效预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
二、认真开展矿山汛期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合会商研判,准确、动态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加强矿山灾害监测预警。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辖区矿山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将应急物资、应急设施、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避灾路线作为必查项目,强化“双回路”供电巡查,对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滑坡、塌方的地面风险以及尾矿库、淤地坝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查清矿山及周边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及时封堵地面塌陷裂缝,防止地表水或洪水倒灌井下。要紧盯发现有声透水征兆和无声透水征兆的,没有落实有采必探、有掘必探的,在缓采区、禁采区有人作业的,发现SO2、H2S、NO、NO2及通风大巷的CO2、CO等平时少有或不容易发现的有毒有害气体溢出或超限的,浅部小窑开采与深部矿、周边矿有水力联系的,露头与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洪水可能超过井口标高的,雨季井下水量有明显增加的,露天开采改井工开采的,历史上发生过淹工作面、淹井事故的,露天矿存在高陡边坡的,尾矿库属于“头顶库”的等12类重点矿山,在汛期摸底排查、分类管控,全面排查水害风险,落实落细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叫应”“回应”“响应”机制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汛期应急“叫应”“回应”“响应”工作机制,明确“叫应”标准、方式、途径、内容。在接到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点对点“叫应”受影响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解决汛期预警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在接到上级部门的预警信息时,要及时“回应”采取措施情况及辖区矿山落实情况。要督促矿山企业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排查检查,根据受灾害影响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回应”相关情况。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停产撤人、转移避险等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事故及重大险情1小时内报告制度。
四、全面提升矿山防汛应急能力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提升防汛应急和安全度汛能力,储备足类足量的应急防汛物资,保障矿山防排水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其中井工矿山要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应急备用电源,露天矿山要建立完善边坡监测系统,尾矿库“头顶库”要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要督促矿山企业针对汛期灾害特点,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组织开展汛期安全防范督促检查,切实将汛期安全防范各项措施落实到一线操作工人,推动矿山企业真正警醒起来、行动起来、严防起来,确保矿山安全度汛。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7月16日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