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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秘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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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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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检察机关负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地方检察机关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均得提起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我国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表明,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权的设置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将我国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合理确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创设跨省市两层级检察机关、重新构建检察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以及促进跨行政区域检察机关之间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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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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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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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分析
(一)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破除地方保护的干扰
2.生态环境整体的价值考量
3.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1.检察机关环境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身份
2.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的创新性改革
3.部分地方司法实践经验
二、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试点考察与分析
(一)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试点样本考察(1)
1. 北京市、上海市试点状况考察
2.湖北省实践状况考察
3.河南省实践状况考察
(二)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公益诉权问题分析
1.法定依据层面
2.实务操作层面
三、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应对
(一)健全完善相关立法
(二)合理定位跨行政区域原告检察机关
(三)创新设立两层跨行政区划级检察机关
(四)创新构建检察机关司法管辖区
(五)建立跨行政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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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刘军,秘明杰.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3):38-43+50.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