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并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等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并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等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公开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与此同时,碳市场也出现了流动性不足、个别企业未按要求履约、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规范等问题。”湖北经济学院碳排放权交易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黄锦鹏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此前,我国关于碳市场的管理制度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遏制碳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条例》是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个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碳交易终于有了上位法,结束了碳交易仅有部门规章作依据的局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能源环境研究部负责人冯相昭说。
明确利益相关者权责关系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碳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定位和权责关系,营造了良好的碳市场生态。”黄锦鹏说,作为一个市场化工具,碳市场涉及的制度要素和参与主体较多。《条例》明确了碳市场的管理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基础设施(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机构、碳排放管理平台)、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等)主要参与主体各自角色定位、权责范围及相互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这将有利于利益相关方对号入座,保障碳市场顺利运转。”
冯相昭强调:“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碳排放交易领域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此外,《条例》还为未来碳市场扩容留足了空间。“在市场交易方面,我国存在覆盖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交易产品、交易主体等较为单一的问题。对此,《条例》保持了适度弹性。”黄锦鹏说,比如,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另外,还规定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碳金融产品。
有助于提高市场活跃度
谈起我国碳市场面临的挑战,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教授王科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目前,碳市场涵盖的行业范围、交易品种还有限。这也是碳市场活跃度不够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张达表示:“碳市场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条例》的出台,为未来碳市场进一步扩大到更多行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王科指出,碳市场下一步将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增加交易品种,市场主体将向机构甚至个人开放,这将有助于增强碳市场的活跃度。“活跃度高起来,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就能更好体现出来。同时,全社会对碳市场的认识会进一步增强,更有利于碳市场的有效运转。”
《条例》还将对数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黄锦鹏介绍,《条例》对数据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核减下一年度配额、责令停产整治、取消资质、限制从业等法律责任。“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处罚手段和力度明显加强。”
张达告诉记者,《条例》针对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以及对于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有明确规定,为全流程的数据质量保障提供了支持。同时,在处罚力度方面,《条例》的处罚更加严格,将对可能弄虚作假的主体产生更大威慑力,从而保证数据质量。
需持续加强数据核查能力
那么,今后如何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这一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上述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要持续抓好宣传贯彻。《条例》专业性较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知法守法。
对此,冯相昭进一步补充称:“建议面向普通公众以及环保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做好《条例》的科普工作,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增进公众对气候立法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关注,从而构筑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同时,《条例》中关于数据质量相关的设计,未来还要出台配套的规章、办法、标准等,进一步完善《条例》对我国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指引性规划。”张达建议,今后在《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市场主体,都需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核算核查的能力,使得《条例》真正发挥作用。
此外,在加快地方试点碳市场与《条例》制度上的有机衔接方面,冯相昭认为,开展碳市场试点的地方政府要与时俱进、及时推进试点碳市场管理制度修订工作,特别是在碳排放数据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需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地方碳市场工作的相关要求不能弱于《条例》。
文丨本报记者 张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