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从省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山西省日前下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1月22日印发的《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适用主体主要是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工停产的煤矿,还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管理办法》明确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验收方式,“分级负责”是指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直接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市级要对县级验收工作进行抽查。由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建设生产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验收。“分类实施”是指在市、县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在煤矿自行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方式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煤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报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煤矿下达复工复产通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