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后,为防控重大疫情的迅速扩散,安抚公众的恐慌情绪,政府部门披露涉疫人员信息的举措陆续在全国各地普遍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群防群治效果。披露涉疫人员信息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来源于理论支撑、现实需要和社会认同。但是,重大疫情防控不能因公共安全保障而全面放弃公民隐私保护,仍然需要遵循正当性标准要求的必要性、合法性、实效性三个维度进行评判,确保涉疫人员信息披露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能控制在最小范围。为防范涉疫人员信息被过度披露,就必须正视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的不足,优化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促进公共安全保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