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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数据财产权的权利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
  • 116
  • 作者

    锁福涛潘政皓

  • 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省版权研究中心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商业数据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回应,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极其类似的特点,以知识产权的权利演进历程为参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宪法财产权理论为基础,立法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在具体的法律定位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中,其权利主体应为对海量商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企业,权利客体应为具有合法性、公开性、价值性的商业数据,权利内容包括控制、利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应当根据商业数据控制者所属领域的不同,在1~5年范围内规定不同的权利存续期限。
  • 关键词

    商业数据数据财产权权利证成无形财产权

  • 引用格式
    锁福涛,潘政皓.数据财产权的权利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J/OL].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2[2023-06-18].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2.1593.C.20221219.121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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