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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反思与重塑
  • 作者

    李磊孙辉

  • 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 摘要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作为新罪,如何确定其保护法益对于其合理适用至关重要。现有法益观点中,财产法益与生命健康法益不能满足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体育精神法益不能满足法益保护的价值性,国家声誉法益不能满足法益保护的规范性,众多学者赞同的“体育竞赛公平性”法益亦缺乏法益保护的重要性。解决办法是提出“国家体育事业维持”法益,此与“体育竞赛公平性”法益组合成的新双重法益,既能通过新罪法益证成规则的检验,又可以适用“自杀者不可罚,帮助自杀者可罚”的法理,解释“运动员本人不可罚,其他参与人可罚”的原因,同时通过法益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避免前置法不足造成的困境,同时也能对“情节严重”的含义作出合适回答。
  •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国家体育《刑法修正案(十一)》体育犯罪新双重法益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争议与适用不足
    (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争议
    1.单一法益说
    2.复数法益说
    (二)现有法益理论导致的适用不足
    1.单一法益难以阐明运动员本人无罪的理由
    2.秩序法益不能避免前置法不足产生的漏洞
    3.复数法益未能确立“情节严重”应有之含义
    三、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新双重法益说”之证成
    (一)新罪法益的一般证立:基于设立新罪法益规则之检验
    1.基于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之检验
    (1)刑法手段的最后性。
    (2)保护法益的重要性。
    2.基于法益保护的价值性之检验
    3.基于法益保护的规范性之检验
    (二)“新双重法益说”之提倡:新罪法益证成规则具体之论证
    1.“体育竞赛公平性”法益不应缺失
    2.“国家体育事业维持”法益补充之证明
    四、“新双重法益”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具体适用
    (一)“新双重法益”下运动员不入罪之阐释
    (二)“新双重法益”下前置规范的缺陷弥补
    1.国外运动员落入行为对象范围的证明
    2.体育行业外的人员落入犯罪主体范围的证明
    3.新双重法益下“情节严重”的含义确定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1]李磊,孙辉.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反思与重塑[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5):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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