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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集体法益保护之司法限制:以代替考试罪为视角
  • 作者

    何群张书惠

  • 单位

    福州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在刑法扩张背景下,以保护集体法益为宗旨的罪名大量增加,从而令集体法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体法益固然需要保护,但却不能泛化打击面。代替考试罪符合集体法益犯罪的特征,具有集体法益犯罪之应然内涵,是研究集体法益犯罪出罪的突破口。在司法层面之所以有必要对集体法益保护进行限制,不仅是因为刑事司法活动需受到比例原则的恰当制约,而且基于集体法益自身的可恢复性特征,司法出罪并无碍于集体法益之保护。与此同时,治理法定犯时需要穷尽前置法保护措施,而非擅动刑柄。在限制路径方面,集体法益的司法保护需依次考察行为之规范违反幅度之量的要求与行为需罚性,并根据集体法益之可恢复性程度确定集体法益司法保护之力度。代替考试罪是微罪,其规范违反幅度很低,替考行为之犯罪对象、行为完成状态、犯罪动机与是否为惯犯共同决定着具体行为之需罚性。通过分析代替考试罪,可为其他集体法益犯罪之出罪进行指引与示范。
  • 关键词

    集体法益代替考试罪司法限制需罚性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一般项目“微罪视域下之危险驾驶罪研究”(21JHQ076);
  • 文章目录


    一、代替考试罪的集体法益内涵之证成
    二、集体法益保护司法限制之必要性分析
    (一)刑事司法须坚守比例原则
    (二)集体法益具有可恢复性
    (三)法定犯须穷尽前置法之惩治措施
    三、集体法益保护的司法限制具体路径
    (一)规范违反幅度之量的要求:入罪实质要素
    (二)行为需罚性:入罪之本质要求
    1.需罚性之判断原则
    2.需罚性之判断要素
    (三)法益恢复措施:出罪之特殊规则
    四、集体法益保护司法限制路径之实践展开:以代替考试罪为例
    (一)犯罪对象之要求
    (二)行为完成状态之要求
    (三)犯罪动机之要求
    (四)惯犯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1]何群,张书惠.论集体法益保护之司法限制:以代替考试罪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5):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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