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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05期
9
作者
石倩雯
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需要综合个人信息的性质、犯罪构成等因素分析。个人信息的性质是确定保护法益的最重要因素。个人信息的首要属性是人身、财产安全等人体属性,次要属性为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等公共属性。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为个人法益会忽视个人信息中包含的社会公共安全价值,而认定为超个人法益则会忽视个人信息的个体性这一首要属性。因此,单采个人法益或超个人法益很难全面评价本罪。兼顾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混合法益说既体现了刑法对自然人个体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有效评价本罪的保护法益,促进司法适用的规范化,有利于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排除不当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混合法益说不是个人法益说和超个人法益说的简单累加,而是在结合两种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被侵犯个人信息的性质、数量、场景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关键词
保护法益
个人信息
混合法益
分层保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22YJA820019);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因素
(一)犯罪性质之争:法定犯或自然犯
1.法定犯说
2.自然犯说
(二)确定侵犯法益的核心:个人信息的性质
1.个人信息的定义
2.个人信息的性质
3.个人信息的分类
4.个人信息的归属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保护法益的争议及疑问
(一)个人法益说
(二)超个人法益说
(三)个人法益观:个人信息权的公法法益观和私法法益观划分
(四)混合法益说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于混合法益
(一)个人法益:个人信息权
(二)超个人法益:社会公共安全
(三)保护法益的场景化分类认定
五、结语
引用格式
[1]石倩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5):3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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