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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施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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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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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性”具有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商业利用的功能。个人信息侵权不以违反管理性规范为前提。违反管理性规范不一定会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侵权中,在“保护他人”的侵权法实质内涵的基础之上,区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管理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个人信息侵权中,面临“遮蔽过错要素”的干扰,故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保护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侵权中侵权行为“违法性”的二阶构造,对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采区分论。在存在“遮蔽过错要素行为”时,采“损害推定违法”,违法可以被推翻,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的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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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保护性规范过错推定违法推定过失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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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算法歧视规制的法理基础及其规范展开”(YC2022-s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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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之学理基础
(一)侵权行为“违法性”构成的存废论
(二)个人信息侵权中“违法性”的整合论与区分论
二、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的二阶构造
(一)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违法性”的必要区分
(二)“遮蔽过错要素行为”的独立规范性
三、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之规范路径
(一)一般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定逻辑
(二)“遮蔽过错要素行为”下的“损害推定违法”认定
(三)理顺“损害推定违法”与“违法等于过失”“违法推定过失”的关系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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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1]曹贤信,施雪森.个人信息侵权“违法性”的二阶构造及其规范进路[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5):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