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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目的价值
  • 作者

    李晓波范茗鸿

  • 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发生了从道德正义到政治正义的转向。在这种转向中,“正义二原则”的形式面相基本上没有改变,即“正义二原则”的表述形式,原则所蕴含的自由、平等和差别这三种主要价值,以及价值间的“字典式序列”等形式特征没有发生太多改变,但实质面相中的自由价值则从道德价值转变为政治价值。这种实质面相的转向也是正义原则从原初状态“道德程序”设定转变为原初状态下的政治结契并形成“重叠共识”的过程。但这种“道德程序”的转向并没有改变“正义二原则”的核心价值与所需要达成的主要目标,其中关于自由的优先地位、原则关于自身实施的所对应的宪法问题,以及关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问题仍然没有产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转向更多是一种方法论的转变,目的在于应对《正义论》中理性多元的事实和社群主义的诘问。
  • 关键词

    罗尔斯自由价值平等价值差别价值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健全保障宪法的程序机制研究”(2023BFX007);贵州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研究”(YJSJGKT[2021]022);
  • 文章目录


    一、自由价值
    (一)从道德价值转向政治价值
    (二)自由的优先性
    (三)自由的基本图式
    二、机会平等与差别价值
    (一)机会公平的平等
    (二)以互惠为基础的差别
    (三)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之间的关联
    三、“正义二原则”的目的价值
    (一)作为优先的合理目的
    (二)宪法根本问题与基本正义问题
    (三)达到分配正义而不是配给正义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1]李晓波,范茗鸿.论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目的价值[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6):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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